内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内丘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2-19 点击次数:?
内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内政办发〔2016〕2号
内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内丘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邢政办发〔2015〕7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邢台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邢政办发〔2015〕17号)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省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邢政办发〔2016〕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185项行政许可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组织编制了《县政府部门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其中保留实施的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49项,明确除中介机构编制外可自行编制的审批要件11项,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5项,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制度
县政府部门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均应纳入《县政府部门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未纳入清单的事项,审批部门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纳入清单的项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实施动态调整。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通过此次清理规范,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明确除中介机构编制外可自行编制的审批要件,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政府部门不得干预。
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加强中介服务监管
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中介机构监管、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考核评价、社会监督等制度体系,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形成中介机构管理长效机制。要建立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执业举报投诉制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积极探索运用智能监管方式,加强对中介服务情况的监督,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一律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
三、公开公示
本通知下发后10日内,县政府各部门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除中介机构编制外可自行编制的审批要件清单及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开内容包括: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要件名称等。除中介机构编制外可自行编制的审批要件清单公开内容包括: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要件名称等。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公开内容包括:纳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部门、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要件名称等内容。县审改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县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公开工作,并在内丘机构编制网公开汇总清单。
今后,要根据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最大限度地告知公众,以便企业、群众查询和监督。
附件:
1.《县政府部门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除中介机构编制外可自行编制的审批要件清单》
3.《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
上述附件电子版请从邮箱:nqxsgbgg@163.com下载,密码为:sgb123456
内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8日
内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