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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4-06-0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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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

事项的公告

涉政办告20141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41号)、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邯政办告〔20141号)要求,我县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的事项进行了衔接,现将衔接目录予以公告。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下放事项落实到位。对国务院、省政府明确取消的,坚决停止审批;加强对下放事项的研究,明确办理的条件、程序和期限,规范审批行为,防止管理脱节。

特此公告。

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69   

 

衔接国发201344号和国发〔20145号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衔接取消项目(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注

1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属于“民办学校设立审批”的子项

2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

国家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二)接收下放项目(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原实施机关

下放后

实施机关

备注

1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部

县级财政部门

税务机关

2013年已全部下放县级财政部门

2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

税务总局

县级财政部门

税务机关

 

 

 


衔接冀政办201341号和冀政办〔20147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衔接取消项目(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注

1

盐的零售网点经营批准

县级供销社、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992〕第75号公布,〔2007〕第4号修正)

 

2

事业单位法人年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第十七条

《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里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取消年检,改为年度报告

3

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消防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接收下放事项(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原实施机关

下放后实施机关

备注

1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局

县级环境保护局

 

2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九条

省林业厅

县级人民政府

 

3

县(市、区)所属的国有林场树木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采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省林业厅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4

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冠名“河北”审批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

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报人大修改条例

5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更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四条

省林业厅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各级所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更的,分别由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

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延续注册许可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

省卫生计生委

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7

土地整治规划审核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

省国土资源厅

县国土资源局

取消省对市级、省直管县、扩权县土地整治规划的审核,市、县继续审核

 

 

 

来源:涉县编办
责任编辑:审改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