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市政府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4-10-08 点击次数:?
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市政府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的
公 告
涉政办告〔2014〕2号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县(市、区)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公告》(邯政办告〔2014〕2号),我县需衔接市政府下放的31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现将事项目录予以公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放事项的研究,明确办理的条件、程序和期限,规范审批行为,防止管理脱节。
特此公告。
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8日
2014年市级下放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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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设定依据 |
原实施机关 |
下放后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
市交通运输局 |
县(市)、峰峰矿区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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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市交通运输部门列养范围之外的公路,按属地管理行使涉路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 |
市交通运输局 |
县(市)、峰峰矿区交通运输局 |
按属地管理行使涉路施工许可 |
3 |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高速公路除外)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 |
市交通运输局 |
县(市)、峰峰矿区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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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二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27号)第二批下放到设区的市 |
市农业局 |
县(市)、峰峰矿区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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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药广告审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二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27号)第二批下放到设区的市 |
市农业局 |
县(市)、峰峰矿区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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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参观旅游活动审核、批准 |
非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二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27号)第二批下放到设区的市 |
市农业局 |
县(市)、峰峰矿区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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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
日常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
市质监局 |
县(市)、峰峰矿区质监局 |
下列设备的使用登记下放到县(市)区级质监部门办理: |
8 |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行政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县(市)、峰峰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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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职业技能鉴定(初级鉴定) |
行政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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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除党政机关办公楼以外) |
非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第20号)、《邯郸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05年市政府令11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冀政﹝2014﹞60号) |
市发展改革委 |
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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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第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冀政﹝2014﹞60号) |
市发展改革委 |
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
除下列事项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下放实施:1、国家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版)》中明确由设区市政府核准的项目; |
12 |
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行政监管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第20号)《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 |
市发展改革委 |
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
除下列事项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下放实施: |
13 |
招标方案核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七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第三章第十一条 |
市发展改革委 |
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
谁负责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由同级部门负责招标方案核准 |
14 |
签发检疫合格证明 |
日常管理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4号)第九条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县(市)、峰峰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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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医疗广告初审 |
行政监管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6号)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县(市)、峰峰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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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审核 |
日常管理 |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县(市)、峰峰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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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部分疾、病残疾儿医学鉴定 |
行政监管 |
《关于改进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的意见》(冀人口发〔2013〕10号第二条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县(市)、峰峰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
部分鉴定权下放指:患有急重症疾病的病残儿、有明显症状和体征的农村居民病残儿 |
18 |
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岗前培训 |
日常管理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县(市)、峰峰矿区食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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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污水处理费标准审批 |
内部审批 |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02﹞14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取缔规范放开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冀价经费﹝2013﹞24号) |
市物价局 |
县(市)、峰峰矿区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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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审批 |
内部审批 |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02﹞14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取缔规范放开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冀价经费﹝2013﹞24号) |
市物价局 |
县(市)、峰峰矿区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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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部分经营性收费标准审批 |
内部审批 |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02﹞14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取缔规范放开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冀价经费﹝2013﹞24号) |
市物价局 |
县(市)、峰峰矿区物价局 |
以下权限下放实施:1、出租车服务费;2、机动车停放服务费;3、非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
22 |
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 |
日常管理 |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 |
市物价局 |
县(市)、峰峰矿区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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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交通事故车辆定损 |
行政确认 |
《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2002年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市物价局 |
县(市)、峰峰矿区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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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农林牧渔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
市环境保护局 |
县(市)、峰峰矿区环境保护局 |
以下类别权限下放实施:1、农业垦殖;2、农田改造项目;3、农产品基地项目;4、经济林基地;5、森林采伐;6、防沙治沙工程;7、养殖场(区);8、围栏养殖;9、水产养殖项目 |
25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
市环境保护局 |
县(市)、峰峰矿区环境保护局 |
以下类别权限下放实施:1、土砂石开采;2、化学矿采选;3、采盐;4、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5、砼结构构件制造;6、石灰和石膏制造;7、石材加工;8、人造石制造;9、砖瓦制造;10、玻璃制品;11、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12、陶瓷制品;13、耐火材料及其制品;14、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 |
26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机械、电子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
市环境保护局 |
县(市)、峰峰矿区环境保护局 |
以下类别权限下放实施:1、通用、专用设备制造; 2、自行车制造;3、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4、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5、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6、集成电路生产,半导体器件生产;7、印刷电路板,电真空器件;8、半导体材料,电子陶瓷,有机薄膜,荧光粉,贵金属粉;9、电子配件组装 |
27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医药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
市环境保护局 |
县(市)、峰峰矿区环境保护局 |
以下类别权限下放实施:1、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2、单纯药品分装、复配;3、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 |
28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轻工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
市环境保护局 |
县(市)、峰峰矿区环境保护局 |
以下类别权限下放实施:1、粮食及饲料加工;2、植物油加工;3、制糖;4、屠宰;5、肉禽类加工;6、蛋品加工;7、水产品加工;8、乳制品加工;9、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味精、柠檬酸除外);10、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单纯勾兑);11、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12、其他食品制造;13、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14、人造板制造;15、竹、藤、棕、草制品制造;16、纸制品;17、印刷,文教、体育用品制造,磁材料制品;18、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翻新;19、塑料制品制造;20、工艺品制造;21、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 |
29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纺织化纤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
市环保局 |
县(市)、峰峰矿区环境保护局 |
以下类别权限下放实施:1、化学纤维制造;2、纺织品制造;3、服装制造;4、鞋业制造 |
30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
市环境保护局 |
县(市)、峰峰矿区环境保护局 |
以下类别权限下放实施:1、煤气生产和供应;2、城市天然气供应;3、热力生产和供应;4、自来水生产和供应;5、生活污水集中处理;6、工业废水集中处理;7、管网建设;8、生活垃圾集中转运站;9、生活垃圾集中处置;10、城镇粪便处理;11、仓储;12、城镇河道、湖泊整治;13、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14、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 |
31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
市环境保护局 |
县(市)、峰峰矿区环境保护局 |
以下类别权限下放实施:1、学校、幼儿园、托儿所;2、专科防治所(站);3、疾病控制中心;4、卫生站(所)、血站、急救中心等;5、疗养院、福利院;6、研发基地;7、动物医院;8、体育场;9、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10、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11、批发市场;12、零售市场;13、餐饮场所;14、娱乐场所;15、洗浴场所;16、一般社区服务设施;17、驾驶员训练基地;18、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19、长途客运站;20、加油、加气站;21、洗车场;22、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23、殡仪馆;24、陵园、公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