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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办关于做好...

发布时间: 2015-04-2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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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双政办字〔201528

 

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政府办关于做好向城区下放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做好衔接承德市向城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工作,现将《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向城区下放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5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我区衔接承德市向城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8项。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衔接落实工作,要认真研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各有关部门要在文件印发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要将涉及本部门接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当地报纸、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上公开公示,并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同时将新接收事项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做到“厅内受理、厅内办结、厅内发证”。

 

附件: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向城区下放与建

     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30

 

 

 

 

 

 

 

 

 

 

 

 

                                                       

  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30日印发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市政办字〔201556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向城区下放与建设项目有关的

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双桥区、双滦区、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激发城区发展活力,加快城区建设,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指导意见》(冀政20146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向城区下放一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此次下放共涉及发改、环保、水务、住建、交通、国土等10个部门31项行政审批事项为确保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真正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衔接到位。对此次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市直有关部门要立即下放,不得无故拖延、明放暗不放,同时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培训,将下放事项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与下级部门搞好对接,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各区针对接收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加强队伍建设,切实做到接的住、管的好。同时,要梳理新接收行政审批事项的各项内容,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率。由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的联合审查和联合验收备案事项,对与其相关的审批事项已在区级审批的,要一并纳入,统一办理。

二、做好后续工作。对此次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下放各区实施。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

三、强化政务公开。各区要将本次接收的行政审批事项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在保障群众知情权的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各直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各区要将新接收事项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做到“厅内受理、厅内办结、厅内发证”。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在两个月内完成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接收工作,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办)将会同相关部门对衔接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认真执行市政府有关规定,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无故拖延、明放暗不放,应接未接、违规设置审批条件、滥用审批权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次下放给双桥区、双滦区、鹰手营子矿区的行政审批事项,承德高新区参照执行。

 

附件:承德市向城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1项)

                                                                 2015429


承德市向城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涉及10个部门31项)

 

权限

类别

序号

放权项目名称

设 定 依 据

放权

方式

原实施

机关

下放后
实施机关

备 注

投资项目管理

1

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由设区市备案和跨县区(跨流域)、与市属企业合作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1.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
2.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

直接下放

市发改委

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管理

2

除国家、省、市明确权限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调整分工

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各区分局

 

城市
管理

3

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二十一条
2.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直接下放

市园林局

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部分下放,下放各区管辖城市园林绿地范围内因同一事由一处一次移植或砍伐树木二十株以下的项目

城市

管理

4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之外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直接下放

市园林局

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
管理

5

除国家、省明确规定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及省财政专项资金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

直接下放

市水务局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务局负责主管市级河道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建设

管理

6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或审查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直接下放

市水务局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务局负责主管市级河道规划同意书审查或审查申请

建设
管理

7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建设方案审查或审查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直接下放

市水务局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部分下放,下放除市管市级河道滦河干流(伊逊河与滦河汇合口至宽城潘家口水库库区末端)、武烈河市区段以及跨县区项目外的建设方案审查

建设
管理

8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直接下放

市水务局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务局负责市管市级河道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预审)

建设

管理

9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审查同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2.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十四条

直接下放

市水务局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务局负责跨县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审查同意)

建设

管理

10

防洪工程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直接下放

市水务局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务局负责市局审批项目的竣工验收

建设

管理

11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2.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十四条

直接下放

市水务局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务局负责跨县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城市

管理

12

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三十条

直接下放

市交警支队

直属交警大队

 

城市

管理

13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直接下放

市交警支队

直属交警大队

 

城市

管理

14

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直接下放

市交警支队

直属交警大队

 

建设

管理

15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备案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2.《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二十一条

市级向区派驻人员进行审批,市区实行双重管理

市住建局

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

管理

16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1.《建筑法》第七条

2.《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条

市级向区派驻人员进行审批,市区实行双重管理

市住建局

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

管理

17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措施)备案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第91号修改)第四条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

市级向区派驻人员进行审批,市区实行双重管理

市住建局

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

管理

18

完全自主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批准

《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直接下放

市交通局

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

管理

19

完全自主投资的公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1.《公路法》第三十三条
2.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六条

直接下放

市交通局

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用地

管理

20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拟定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2.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六条
3.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直接下放

市国土局

承德市各区国土资源局

 

建设

管理

2124

建设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含建设项目覆盖矿产资源审批;除国家、省明确规定不得向县级委托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临时占用草原批准;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审核)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

5..《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委托下放或直接下放

市安监局

市农牧局

市国土局

由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省级有关部门审批、批准或同意的事项(含前置条件、前置审核),依照各市政府规定的市级联合审批制度、程序办理

建设

管理

2527

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除国家、省明确规定不得向县级委托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七条

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

4.《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5.《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6.《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委托下放或直接下放

市安监局

市住建局

市园林局

 

由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省级有关部门审批、批准或同意的事项(含前置条件、前置审核),依照各市政府规定的市级联合审批制度、程序办理

建设

管理

2831

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备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备案;区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之外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

3.《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4.《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直接下放或调整分工

市环保局

市住建局

市园林局

由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备案

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单位或流域机构验收的项目与工程,从其规定,并依照各市政府规定的市级联合审批制度、程序办理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429日印发

来源:双桥区编办
责任编辑:双桥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