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承德市人民政...
发布时间: 2015-11-27 点击次数:?
承双政办字〔2015〕64号
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承德市人民政府向县区下放一批行政
权力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做好衔接市政府向县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现将《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承市政字〔2015〕1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我区衔接市政府向县区下放38项行政权力和36项房地产市场稽查权力。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衔接落实工作,认真研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要在文件印发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将涉及本部门接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当地报纸、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上公开公示,并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同时将新接收事项纳入我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做到“厅内受理、厅内办结、厅内发证”。
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
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印发
承德市人民政府
|
承市政字〔2015〕125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向县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2号)中“赋予独立工矿区县级管理权限”的有关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向鹰手营子矿区下放国家规定的必须由省、市级负责管理的权限,以及属于资源性统筹管理调度事务外的其他县级权力。同时根据简政放权有关要求,向各县区下放43项行政权力,向鹰手营子矿区下放52项、向双桥区和双滦区下放36项房地产市场稽查权力。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下放行政权力落实到位,有关要求如下:
一、抓好衔接落实。要遵循放得下、放得好的原则,对于本次下放的行政权力,市直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给予业务指导,加强业务培训。有承接任务的县区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对承接的行政权力进一步创新办理方式,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做到接得住、管得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政权力承接、下放情况,及时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并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予以公开。
二、健全相关制度。各县区有关部门要针对新接收的行政权力,制定相关接收方案,规范管理措施,完善服务机制,确保衔接到位,服务到位。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严格放权程序。对本决定已明确下放的行政权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相关办理条件、运行程序等以部门文件形式向下级部门予以明确,防止出现管理缺位。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赋予鹰手营子矿区的行政权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本决定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以部门文件印发具体放权目录及相关内容,并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法律法规未赋予鹰手营子矿区的行政权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内部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限,最大限度的向派驻该区的机构赋权,尽量实现所有事项区内办结。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本决定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下放权力落实到位。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就衔接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不认真执行市政府有关规定,承接下放不到位、不及时以及明放暗不放等行为的及时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1.承德市向县区下放行政权力目录
2.承德市向三个区下放房地产市场稽查权目录
2015年11月27日
附件1
承德市向县区下放行政权力目录
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定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下放方式 |
下放范围 |
行政权力类别 |
备 注 |
1 |
对大中型基础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单位进行备案 |
当地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 |
《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23条 |
直接下放 |
丰宁县、围场县、隆化县、兴隆县、滦平县、宽城县、承德县、平泉县、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承德高新区 |
行政许可 |
|
2 |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
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直接下放 |
丰宁县、围场县、隆化县、兴隆县、滦平县、宽城县、承德县、平泉县 |
行政许可 |
1、除国家、省明确规定和跨县区、跨流域建设项目外全部下放各县 |
3 |
尾矿有价元素的提取回收及综合利用、四等及以下尾矿库备案 |
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直接下放 |
丰宁县、围场县、隆化县、兴隆县、滦平县、宽城县、承德县、平泉县、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承德高新区 |
行政许可 |
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子项 |
承德市科技局(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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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定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下放方式 |
下放范围 |
行政权力类别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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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
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35条; |
直接下放 |
双桥区 |
行政许可 |
八个县和双滦区、营子区、承德高新区已有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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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民政局(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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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定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下放方式 |
下放范围 |
行政权力类别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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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4条 |
直接下放 |
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高新区 |
行政许可 |
八个县已有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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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
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第10条 |
直接下放 |
丰宁县、围场县、隆化县、兴隆县、滦平县、宽城县、承德县、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承德高新区 |
行政确认 |
平泉县已有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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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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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定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下放方式 |
下放范围 |
行政权力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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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县级以上燃气管理部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8条;《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31条 |
直接下放 |
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承德高新区 |
行政许可 |
八个县已有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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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6条、第28条;《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5条、第14条 |
直接下放 |
双桥区 |
行政许可 |
八个县和双滦区、营子区、承德高新区已有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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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第24条、第25条 |
直接下放 |
营子区 |
行政许可 |
1.八个县已有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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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施工图纸审查备案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条;《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 |
直接下放 |
双桥区 |
其他类 |
八个县和双滦区、营子区、承德高新区已有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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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新建民用建筑在规划审查阶段,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5条; |
直接下放 |
双桥区 |
行政监督 |
八个县和双滦区、营子区、承德高新区区已有此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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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村镇建设、村镇污水垃圾建设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6条 |
直接下放 |
双桥区 |
行政监督 |
八个县和双滦区、营子区、开发区已有此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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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隧道养护 |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条、第6条 |
直接下放 |
双桥区 |
其他类 |
八个县和双滦区、营子区、承德高新区已有此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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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城市管理局(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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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定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下放方式 |
下放范围 |
行政权力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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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审核及竣工验收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城市绿化条例》第11条; |
直接下放 |
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 |
行政许可 |
八个县和承德高新区已有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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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迁移、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城市绿化条例》第21条; |
直接下放 |
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 |
行政许可 |
1.下放因同一事由一处一次移植或者砍伐树木二十株以下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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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管线穿越城市绿地的批准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城市绿化条例》第20条; |
直接下放 |
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 |
行政许可 |
1.市园林局养护管理范围内事项不下放,由市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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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公园、游园、大型广场绿地和苗圃的批准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城市绿化条例》第20条; |
直接下放 |
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 |
行政许可 |
1.市园林局养护管理范围内事项不下放,由市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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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城市绿化条例》第19条 |
直接下放 |
营子区 |
行政许可 |
1.双桥区、双滦区、开发区范围不下放,由市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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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城市绿化条例》第20条; |
直接下放 |
各县区 |
行政许可 |
不包括园林局养护管理范围内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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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居住小区内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查处园林绿化违法行为,责令赔偿损失和补栽补种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直接下放 |
双桥区、双滦区 |
行政处罚 |
八个县和营子区、承德高新区已有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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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水务局(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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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定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下放方式 |
下放范围 |
行政权力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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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 |
直接下放 |
围场县、隆化县、宽城县、平泉县 |
行政许可 |
1.其他四个县和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承德高新区已有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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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农牧局(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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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定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下放方式 |
下放范围 |
行政权力类别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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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十公顷以上三十公顷及其以下的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41条 |
直接下放 |
丰宁县、围场县、隆化县、兴隆县、滦平县、宽城县、承德县 |
行政许可 |
1.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承德高新区没有草原,不需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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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6条 |
直接下放 |
丰宁县、围场县、隆化县、兴隆县、滦平县、宽城县、承德县、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承德高新区 |
行政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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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林业局(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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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定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下放方式 |
下放范围 |
行政权力类别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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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林木采伐行政许可审批 |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 |
直接下放 |
丰宁县、隆化县 |
行政许可 |
1.下放丰宁县、隆化县2个管局除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项目外的林木采伐行政许可2.其他六个县和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承德高新区已有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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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 |
直接下放 |
各县区 |
行政许可 |
下放建设项目临时使用的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不含5公顷),其他类型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不含10公顷)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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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市场监管局(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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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定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下放方式 |
下放范围 |
行政权力类别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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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注册资金500万以上内资企业注册(不含股份有限公司)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条 |
直接下放 |
双桥区 |
行政许可 |
八个县和双滦区、营子区、承德高新区已有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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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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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定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下放方式 |
下放范围 |
行政权力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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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6条、第7条、第8条 |
直接下放 |
丰宁县、围场县、隆化县、兴隆县、滦平县、宽城县、承德县、平泉县、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 |
行政许可 |
承德高新区范围由市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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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12条、第17条 |
直接下放 |
丰宁县、隆化县、兴隆县、滦平县、宽城县、承德县、平泉县、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 |
行政许可 |
1.承德高新区范围由市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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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0条; |
直接下放 |
丰宁县、隆化县、兴隆县、滦平县、宽城县、承德县、平泉县、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 |
行政许可 |
1.承德高新区范围由市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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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4条; |
直接下放 |
丰宁县、围场县、隆化县、兴隆县、滦平县、承德县、平泉县、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 |
行政许可 |
1.承德高新区范围由市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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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条、第33条 |
直接下放 |
丰宁县、隆化县、兴隆县、滦平县、承德县、平泉县、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 |
行政许可 |
1.承德高新区范围由市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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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标准的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直接下放 |
丰宁县、围场县、隆化县、兴隆县、滦平县、宽城县、承德县、平泉县、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 |
行政监督 |
承德高新区范围由市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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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标准的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直接下放 |
丰宁县、围场县、隆化县、兴隆县、滦平县、宽城县、承德县、平泉县、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 |
行政许可 |
承德高新区范围由市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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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烟草专卖局(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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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定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下放方式 |
下放范围 |
行政权力类别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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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16条 |
同城通办 |
|
行政许可 |
各县可以办理市区企业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市级也可以办理各县区企业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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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体育局(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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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定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下放方式 |
下放范围 |
行政权力类别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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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6项 |
直接下放 |
各县区 |
行政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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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国土资源局(8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定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下放方式 |
下放范围 |
行政权力类别 |
备 注 |
36 |
城镇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条、第7条;《土地登记办法》第40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7条、第9条;《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第4条、第9条、第19条 |
由市局充分向区分局赋权,并简化程序 |
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承德高新区 |
行政确认 |
八个县已有审批权限 |
37 |
农宅登记 |
县级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由市局充分向区分局赋权,并简化程序 |
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承德高新区 |
行政确认 |
八个县已有审批权限 |
38 |
企事业单位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条、第7条;《土地登记办法》40号; |
由市局充分向区分局赋权,并简化程序 |
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承德高新区 |
行政确认 |
八个县已有审批权限 |
39 |
集体土地登记 |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条、第7条;《土地登记办法》第40号; |
由市局充分向区分局赋权,并简化程序 |
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承德高新区 |
行政确认 |
八个县已有审批权限 |
4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审批 |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5条 |
由市局充分向区分局赋权,并简化程序 |
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 |
行政许可 |
八个县和承德高新区已有审批权限 |
41 |
临时占地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 |
由市局充分向区分局赋权,并简化程序 |
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 |
行政许可 |
八个县和承德高新区已有审批权限 |
42 |
取土审批(非耕地) |
市、县人民政府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58条 |
由市局充分向区分局赋权,并简化程序 |
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 |
行政许可 |
八个县和承德高新区已有审批权限 |
43 |
农宅审批 |
市、县人民政府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52条 |
由市局充分向区分局赋权,并简化程序 |
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 |
行政许可 |
八个县和承德高新区已有审批权限 |
附件2
承德市向三个区下放房地产市场稽查权目录
序号 |
处罚项目名称 |
原实施部门 |
实施依据 |
下放范围 |
1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 |
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下放 |
2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物业管理条例》第57条 |
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下放 |
3 |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物业管理条例》第58条 |
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下放 |
4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物业管理条例》第59条 |
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下放 |
5 |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 |
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下放 |
6 |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 |
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下放 |
7 |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他人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物业管理条例》第62条 |
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下放 |
8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 |
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下放 |
9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物业管理条例》第65条 |
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下放 |
10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 |
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下放 |
11 |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21条、第36条 |
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下放 |
12 |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37条 |
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下放 |
13 |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5条 |
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下放 |
14 |
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6条 |
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下放 |
15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8条 |
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下放 |
16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42条 |
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下放 |
17 |
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机构资格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4条 |
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下放 |
18 |
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估价员证书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第24条 |
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下放 |
19 |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1条、第24条 |
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下放 |
20 |
超过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4条 |
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下放 |
21 |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6条 |
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下放 |
22 |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48条 |
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下放 |
23 |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19条、第25条、第28条、第31条、第49条 |
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下放 |
24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26条、第50条 |
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下放 |
25 |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32条、第52条 |
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下放 |
26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36条 |
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下放 |
27 |
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37条 |
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下放 |
28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26条、第38条 |
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下放 |
29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39条 |
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下放 |
30 |
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 |
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下放 |
31 |
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 |
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下放 |
32 |
开发建设单位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61条 |
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下放 |
33 |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62条 |
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下放 |
34 |
当事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63条 |
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下放 |
35 |
保障对象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和结构或者造成住房毁损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64条 |
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下放 |
36 |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66条 |
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下放 |
37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5条 |
向营子区下放 |
38 |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1条 |
向营子区下放 |
39 |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2条 |
向营子区下放 |
40 |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3条 |
向营子区下放 |
41 |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4条 |
向营子区下放 |
42 |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8条 |
向营子区下放 |
43 |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7条 |
向营子区下放 |
44 |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9条 |
向营子区下放 |
45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1条 |
向营子区下放 |
46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 |
向营子区下放 |
47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3条 |
向营子区下放 |
48 |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4条 |
向营子区下放 |
49 |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5条 |
向营子区下放 |
50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违法行为处罚 |
市住建局 |
《物业管理条例》第64条 |
向营子区下放 |
51 |
开发建设单位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3条、第36条 |
向营子区下放 |
52 |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房屋测绘管理办法》第21条 |
向营子区下放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各部门,市政协各部门,市中级
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