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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发展改革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5-08-3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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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望都县发展改革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1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的建议;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对规划进行中期评估。

办公室

 

2

研究分析经济形势和城镇化发展情况,进行区域经济和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全县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区域经济调节政策的建议,推进城镇化建设;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地区经济合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撰写经济运行分析报告

办公室

 

3

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研究贯彻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其它调控政策措施;组织实施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拟订工业行业规划,组织实施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组织贯彻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对全县财政金融形势进行综合分析

办公室

 

综合分析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综合性建议

项目投资股

 

分析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形势,组织编制农业农村发展、生态建设、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中长期规划、计划。

项目投资股

 

负责全县工业发展形态,研究新型工业发展政策,研究拟定全县发展战略、行业行规,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

产业发展股

 

对全县能源发展情况分析研究

办公室

 

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社会发展

 

4

研究全县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参与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协调非国有经济发展;参与公用事业、农业、科技、体育、文化、教育等事业单位的改制工作。

拟定全县对外开放、吸收外资方针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对外贸易综合股(市场和招商股)

 

负责拟定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办公室

 

5

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安排县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安排国家和省、市拨款的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项目。编制全县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研究制定全县产业政策。征集、筛选重点前期工作项目,负责全县重点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跟踪管理、督办落实和考评工作。承担或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参与重点项目招商引资工作。检测、分析重点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负责县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检查工作。承担县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县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性文件和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对政府出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各专业招标办工作,监督建设项目发包承包交易行为。指导重点建设项目等重大的招标投标活动,并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协调、解决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中涉及相关行业监督及市场交易服务现场应急的具体问题。

监测分析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机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

项目投资股

 

安排县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审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初步设计

编制年度县级政府投资计划

筛选上报需争取国家、省财政性建设资金的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分析重点项目建设总体形式和发展状况,研究重点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建议

重点项目建设     办公室

 

负责争列国家、省、市重点并汇总全县重点项目完成情况

开展全县重点项目建设考评工作,提出重点项目建设奖惩建议

编制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

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相关政策

项目投资股

 

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监督管理招标公告发布

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 对各类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6

研究提出全县内、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及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安排利用外资和境外资源开发类与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谋划、筛选和包装重点对外招商项目,优化全县利用外资结构

对外贸易综合股(市场和招商股)

 

推进和落实重点外资项目进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督导,提高项目履约率和资金到位率

7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协调卫生、计生、教育、文化、科学等发展政策

社会发展股

 

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和相关产业发展促进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

8

综合分析本县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协调工作;研究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拟订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组织实施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参与研究整治重点污染源、污染地区的方案;研究提出固体废弃物处理及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布局和政策建议;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节能考核和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制定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

节能监察中心

 

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负责能源节约、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和城镇污水治理、城镇垃圾处理等项目管理工作

研究制定全县节能目标责任及评价考核体系,承担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9

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宏观指导和协调促进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制定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办法及措施,制定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规划发展股

 

10

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研究提出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和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

办公室

 

11

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铁路建设法律法规,协调解决铁路部门和地方在开发、生产建设、补偿等方面的工作,按照统筹兼顾、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铁路部门和地方经济计划的发展。

负责协调铁路部门建设阶段征地及补偿、服务工作

办公室

 

12

负责电力行业管理、协调调度和行政执法,承担煤炭市场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办公室

 

负责全县煤炭监管工作

执法队

13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全县相应的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

1、拟订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及招商引资中长期规划。2、拟订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及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发展政策。3、拟订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及招商引资。

对外贸易综合股(市场和招商股)

 

14

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研究拟订全县规范流通领域市场体系及流通秩序和打破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起草全县商品流通、物资流通和餐饮服务业的有关地方性规定、规章,制定实施细则和市场准则;调查研究流通行业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成品油、酒类、畜禽生猪定点屠宰、调味品、废旧金属等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负责拍卖、典当等行业的监督管理。

1、引导、推动全县连锁经营、物流配送、仓储业和代理、直销、会展等现代流通业发展。2、制定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商业网点规划、成品油规划并组织实施。3、拟订全县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规划。4、承担搭建电子商务平台,培训服务、监督检查电商企业规范发展。5、协调推进重点商贸项目建设,健全城乡流通网络体系。6、承担突发公共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的有关工作。7、会同财政落实重要商品储备资金补助。8、拟订并实施重要商品的储备、投放计划并监管应急商品储备企业的储备情况。9、负责制定成品油网点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10、对成品油站点建设项目审核报批。11、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12、会同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油气合建项目审核报批。13、负责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14、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流通领域违法行为。15、承担典当企业设立、变更初审工作。 16、承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备案的工作。17、承担报废汽车拆解行业监管工作

对外贸易综合股(市场和招商股)

 

15

执行上级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全县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以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机电产品进出口战略和方针、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县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指导性计划;制定全县进出口机电产品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进出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活动;管理设备进出口和国际招标。

 

对外贸易综合股(市场和招商股)

 

16

拟订和推进全县科技兴贸战略,贯彻执行上级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和再出口工作;负责颁发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

负责落实国家、省、市科技兴贸相关政策

科技股

工信、商务

 

对外贸易综合股(市场和招商股

 

17

负责全县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负责全县境外企业(机构)人员选派及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1、负责做好内外贸易摩擦的监测,发布预警信息。2、鼓励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风险。3、会同上级部门排查涉案企业。4、开展培训、宣传,指导企业积极应对外贸各类风险与摩擦。5、负责服务外包平台建设,培育服务外包企业和相关产业。6、开展与服务贸易相关的产业招商、人才培训、培训机构认定、国际论证和示范园区培育等有关促进工作。

对外贸易综合股(市场和招商股)

 

18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实施全县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指导全县外商投资工作;参与拟订全县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全县利用外资、外商直接投资和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按商品管理权限申报外商独资企业进出口许可证。负责全县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劳务合作;负责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管理工作;管理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县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无偿援助及赠款工作。指导监督各种对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拟订并实施赴境外举办和参与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负责全县内外贸易的宣传工作和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全县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

1、拟订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及招商引资中长期规划。
2
、拟订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及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发展政策。
3
、拟订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及招商引资。4、组织开展国(境)内、外各类招商引资工作。5、拟订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6、拟订招商选资综合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7、监测、分析、发布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服务外包及招商引资工作运行情况。8、负责经济运行分析。9、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10、承担外商投资项目、企业的服务管理工作。11、牵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申报。12、参与国内经济合作交流活动。13、参与国(境)内、外经贸交流合作考察。14、参与国(境)内、外重大招商活动。15、培育扶持外贸出口企业,扩大出口商品种类、数量。16、宣传国家鼓励进口政策,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和资源类产品的进口。17、承担展会信息发布,组织企业报名参展。18、宣传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政策,组织参与跨境电子商务培训。

对外贸易综合股(市场和招商股)

 

19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发展中小企业的规章制度;负责全县工业产业化促进和工业经济运行调节;负责分析全县工业发展形势,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研究拟订全县工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拟订年度工业生产指导性计划和调整目标;贯彻地方性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指导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组织工业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实际外资利用工作的职能;拟定全县中小企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产业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监测、分析中小企业运行态势;承担中小企业分类、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拟定并落实中小企业发展调控目标和措施;负责分析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态势,对工业经济运行进行分析、跟踪、汇总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解决工交行业经济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经济运行保障要素,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交通运输协调管理工作;负责行业的指导和协调;承办稀土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负责烟花爆竹企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审核,负责烟花爆竹行业规划、有关政策的拟订工作。

监测分析全县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发布相关信息;拟定全县工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制定中小企业发展目标,指导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规划发展股

 

20

加强对科技工作的宏观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进一步把工作重点集中到科技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的制定上。加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重大影响,跨部门、多学科、综合性强的科技工作宏观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强科技预测、规划、体制改革、科技法规、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市场的研究运行和科技执法监督工作;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管理的重大政策和对象;依法行使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监督,加大实施“科教兴县”工作的力度;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加强对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的研究。

1、贯彻上级科技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研究提出全县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宏观战略;组织拟订全县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2、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全县科技资源配置;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对科学事业费中专项资金的分析论证,提出资金安排建设计划,并负责监督。3、组织实施全县应用性研究计划、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学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社会发展科技计划。4、负责协调全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拟定全县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推动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发展。5、负责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的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6、负责地震台和群策群防工作;负责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科技股

 

2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县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措施;负责全县粮食流通行业协调指导;监测分析粮食供求形势,完善粮食应急机制;监督检查粮食流通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积极掌握粮源,完成粮食购销任务,稳定粮食,平抑粮食价格;加强粮食储备管理,管理好国家、省级、地级粮食储备,建立县级粮食储备;扩大与外地粮油产销定货,搞好全县粮食平衡;落实粮油供应政策,保证军队和城镇居民的基本口粮供应。同时充分发挥好粮油信息、军粮供应等职能。研究落实粮油市场的管理政策,协调有关部门管理全县的粮油市场;提供全县粮油批发、零售企业的规划布局,协同有关部门搞好全县社会大型用粮企业收购许可证和粮油批发企业的审查登记工作。

贯彻落实省、市粮食购销政策,拟定县年度购销指导计划;做好主要粮食品种的价格检测、预报、分析;做好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管理好国家、省级粮食储备,指导地方粮食储备和农村粮食存储工作;做好军粮供应工作;负责全县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布局,协调并监督由国家、省、市政府投资的粮食基建项目建设;做好粮食供需平衡调查;落实粮食应急预案;指导全县粮食储存保管及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标准,落实粮食检验政策、制度和办法;做好粮食收购许可行政审批和换证工作;做好全县社会粮食流通、仓储设施、粮油加工的行业管理和统计工作;负责全县粮食行业职工的在职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粮食股

 

22

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按时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办公室

 

 

 

 

 

附件2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望都县发展改革局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和调整

县发改委

审批初步设计

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望都县发展改革委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望政办[2010]72号)

 

 

县交通运输局

对交通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提出行业审查意见。

 

县水利

按规定权限负责水利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2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

县发改局

负责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730

 

 

3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县发改局

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第 8 号令

对要求开设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获得营业执照,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有关环保许可和监管。其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宏观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县工商局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县环保局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4

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

县发改局

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5

生猪屠宰监督管理

县发改局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3)

 

 

6

酒类流通监督管理

县发改局

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7

调味品批发企业备案管理

县发改局

按照属地管理,对调味品批发企业进行备案管理

《河北省调味品批发企业备案办法》

 

 

8

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发改局

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附件3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望都县发展改革局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状况分析预测与解释

对全县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未来运行趋势进行研判,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项目投资股

0312-7827102

 

2

电力需求侧管理宣传培训推广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电力需求侧管理政策、法规和新技术;通过示范项目带动社会广泛参与,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建设

政策法规股  项目投资股

0312-7827102

 

3

开展节能管理岗位培训

开展节能管理岗位、重点用能设备操作岗位节能培训

节能监察中心

0312-7827102

 

 

附件4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部门名称:望都县发展改革局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权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所管辖区内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五)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八)以其他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九)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一)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四)滥用职权,阻挠、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

(二)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五)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七)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八)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九)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转发省、市级年度投资计划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转发省、市级投资计划的项目,包括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拟建成项目是否按照计划形象进度要求推进,并如期实现竣工投产;在建项目是否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新开工项目是否按年度投资计划要求如期开工建设。

(二)各类项目是否及时、如实填报项目进展、投资完成、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情况,并及时上报。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建立项目进展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按投资计划要求上报项目进展和投资完成等情况;

(二)配合省、市发改委结合上报情况告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二)下发通知;(三)听取介绍;(四)查阅台帐;(五)实地堪察;(六)面谈询问;(七)情况汇总;(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执行投资计划差的单位,以及发现弄虚作假,以瞒报、谎报等方式填报项目进展情况的单位,采取调整、收回、扣减下达资金或停止安排后续资金的方式予以惩戒,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申报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的合法性及报批或核报程序执行情况:

(一)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是否列入规划或符合规划要求;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

(三)项目选址、用地、环评、节能等资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完善,项目法人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

(五)建设资金承诺按照规定是否合理,资本金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六)中介机构的资质、报告编制、设计及其变更(优化)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七)项目主管部门的决策情况,包括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情况;

(八)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批复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是否符合程序规范。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1.定期检查,结合项目稽察进行检查;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二)下发通知;(三)听取介绍;(四)查阅台帐;(五)实地勘察;(六)面谈询问;(七)情况汇总;(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是依法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是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是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四是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是对存在问题,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四)初步设计审批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发改局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初步设计、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是否履行相关程序,是否按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和内容、技术标准、概算进行建设。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1.定期检查,结合项目稽察进行检查;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二)下发通知;(三)听取介绍;(四)查阅台帐;(五)实地勘察;(六)面谈询问;(七)情况汇总;(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是依法不予审批初步设计及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

二是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三是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是对存在问题,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五)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纳入全县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包括前期项目、计划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乡镇、城区办、开发区是否按照市重点年度计划要求按期完成项目推进任务,是否完善服务于市重点项目的制度,是否优先保障市重点项目的用地、资金等需求,是否加强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资金和安全生产管理。

(二)前期项目是否按年度计划的形象进度要求按步骤和时间节点推进;计划开工项目是否按年度计划要求如期开工建设;续建项目是否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计划竣工项目是否按要求竣工投产。

(三)各类项目是否按月、按季、按年及时、如实填报项目进展、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情况,并及时上报县重点办。

三、监督检查

总体原则采取对全重点项目进行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项目列入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后,项目单位按要求将进度报于各县(市、区)、开发区发改委或重点办,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发改委或重点办对项目进度进行汇总后上报,主要是月报、季报、年报。

(二)对计划开工项目与续建项目定期进行现场实地调研,前期项目定期听取业主汇报实施进度。

五、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业主按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所在乡镇、城区办、开发区等有关单位负责审核有关情况,由市重点办牵头,各乡镇、城区办、开发区配合进行调研,对重点项目进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考核优良的乡镇、城区办、开发区,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表扬。

(二)对前期工作进展滞缓的前期项目、不能如期开工的计划新开工项目、投资完成和形象进度严重滞后的续建项目,建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约谈项目所在地的党政主要领导。

(三)重点办牵头,由国土、住建、安监等有关部门对于施工质量存在安全隐患、骗取、挪用要素和擅自改变要素用途的项目单位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四)如发现违规违纪情况,视情由牵头单位或报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规章、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煤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办理备案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有关经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煤炭计量、质量、环保等规定或标准执行情况。

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示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报告信息。

(三)煤炭经营企业应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煤炭经济运行动态监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煤炭购销合同执行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煤炭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对全县的煤炭经营企业依法经营以及备案、年度报告情况开展抽查。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对主要煤炭购销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各类煤炭经营企业均应在有资质的社会征信机构建立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记录。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煤炭经营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向社会征信机构开放,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网站对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示。

(二)对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站向社会公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企业提交书面材料;

(二)向社会公示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和年度报告信息;

(三)现场查看企业;

(四)对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予以公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煤炭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内容不真实,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告知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不按规定报告煤炭购销合同执行情况或报告内容不真实,不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二)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或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三)销售或进口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商品煤的,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四)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七)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中标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依法核准的招标方案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事中指导、协调、监督,事后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活动、依法核准招标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开展专项检查的,首先,制定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方法、步骤和目的;其次,组织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掌握第一手情况,发现并梳理有关问题;第三,综合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对依法核准招标方案的执行情况发现的问题,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对于不属于我委职责范围内的,按有关规定,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八)重大项目稽察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政府授权本县负责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省、市政府出资、融资建设的项目;贯彻执行国家、省投资政策和规定的地方和部门;监督检查国家、省和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项目;举报、信访的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主要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

(四)建设资金的落实、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参建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的履职情况;

(六)项目投资绩效评价情况;

(七)项目建设环境;

(八)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经常性稽察。按照年度重大项目稽察计划安排,对项目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类型包括对单个项目的稽察、对同类项目的稽察和县级部门之间的联合稽察。

(二)专项性稽察。围绕年度中心工作,针对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投资管理热点问题、项目建设难点问题,确定稽察任务,对投资项目实施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领导批办、上级委托、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信访的建设项目开展专项稽察。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稽察

1、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并可以提出质询;

2、查阅项目资料;

3、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

4、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5、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

6、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和取证;

7、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8、查询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银行账户,并依法取得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9、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竣工决算等相关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进行延伸稽察;

10、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二)网上稽察。通过《河北省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实施网上稽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网上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稽察项目。

2、稽察准备。成立稽察组,准备相关资料,制定稽察方案。

3、发出稽察通知。稽察组提前若干天向被稽察的项目单位发出稽察通知书。

4、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组根据稽察方案要求,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稽察。

5、出具稽察报告。稽察结束10个工作日内,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和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经主管领导审定后印发。

6、稽察结果处理。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稽察办依据职权作出处理决定。

7、复查。组织稽察人员对必要的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复查合格后,经批准可以终止对被稽察项目的处理。

8、立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稽察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稽察办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暂停项目建设: 

(四)对违反招投标法的行为,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五)对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的处理,涉及县政府其他行政部门,由稽察办移交县政府依法处理。 
   
(六)县政府行政部门对被稽察单位的违法行为不作处理的,稽察办可以报县政府对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除前述规定外,可经县发展改革局按照程序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国家、省和市财政资金,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二)暂停有关部门新项目的申报;

(三)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来源:望都县编办
责任编辑:望都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