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公安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5-08-31 点击次数:?
附件1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望都县公安局(公章)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科室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保定市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望都县委、县政府指示,研究部署公安工作。 |
起草制定有关公安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 |
法制大队 |
|
拟订全年公安工作计划,经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 |
指挥中心(办公室) |
|
||
2 |
掌握信息,分析、预测敌情和社会治安情况,并制定对策;及时处置重大案件、重大骚乱、重大治安事故;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依法进行人口管理、居民身份证、大型活动和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管理工作。 |
负责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调查处理。 |
治安管理大队 |
|
办理户口登记,核准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 |
治安管理大队 |
|
||
核准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 |
治安管理大队 |
|
||
承担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的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 |
治安管理大队 |
|
||
负责旅馆业、印章刻制业、典当业等特种行业的许可审批。 |
治安管理大队 |
|
||
负责依法管理公共复杂场所。 |
治安管理大队 |
|
||
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组织、指挥处突防暴工作。 |
治安管理大队 |
|
||
负责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实施处突防暴工作;负责城区巡逻防控工作。 |
巡警特警大队 |
|
||
承担群众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审批工作。 |
治安管理大队 |
|
||
负责对已许可进行的集会、流行、示威活动进行现场管理。 |
治安管理大队 |
|
||
3 |
侦破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处置涉外案件;依法实施技术侦查。 |
负责《刑法》及其各修正案中规定的国保类和出入境类共33种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参与涉外案件的侦破工作。 |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出入境管理大队 |
|
负责《刑法》及其各修正案中规定的经济类共89种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参与跨区域案件的侦破工作。 |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
|
||
负责《刑法》及其各修正案中规定的治安管理类除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18种以外共85种刑事案件侦破工作,参与跨区域案件的侦破工作。 |
治安管理大队 |
|
||
|
|
负责《刑法》及其各修正案中规定的治安管理类由省公安厅关于《食品、药品与环境领域犯罪立案追诉标准与适用法律汇编》中所列的18种刑事案件侦破工作,参与跨区域案件的侦破工作。 |
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 |
|
负责组织实施《刑法》及其各修正案中规定的刑侦类共119种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参与跨区域案件侦破工作。 |
刑事侦查大队 |
|
||
负责组织实施《刑法》及其各修正案中规定的禁毒类共12种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参与跨区域案件的破工作。 |
刑事侦查大队大案中队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
|
||
负责组织实施《刑法》及其各修正案中规定的网络安全监察类共11种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参与跨区域案件的侦破工作。 |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
||
负责组织实施《刑法》及其各修正案中规定的交通管理类共2种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参与跨区域案件的侦破工作。 |
交通管理大队 |
|
||
4 |
切实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研究全县治安形势,做出科学决策。 |
搜集、掌握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情报信息。 |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
|
控制、防范和处置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组织、人员、活动和案(事)件。 |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
|
||
搜集、掌握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和重大事件的情报信息。 |
治安管理大队 |
|
||
根据情报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重点人、重点事的稳控和矛盾化解工作。 |
治安管理大队 |
|
||
防范和打击全县范围内各种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破坏活动。 |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
|
||
5 |
依法开展出境、入境和境(国)外人员在我县居留旅行的管理工作。
依法管理我县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游、暂住、加签、延期及就业的有关管理工作。 |
审核规定范围内的内地居民因私出国申请。 |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出入境管理大队 |
|
审核规定范围内的内地居民因私赴港澳台申请。 |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出入境管理大队 |
|
||
受理、审核符合法定手续的境外人员提出的各类签证、居留许可、签注、延期等申请。 |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出入境管理大队 |
|
||
查处或协助查处涉及外国人和外资企业案(事)件。 |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出入境管理大队 |
|
||
6 |
负责看守所和拘留所的管理工作,指导对收押人员的监管和教育工作。 |
负责实施监所管理,落实各项监督管理安全措施,负责羁押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
看守所 |
|
负责对在押犯进行思想教育,劳动改造和考核短刑犯的工作。 |
看守所 |
|
||
配合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开展相关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
看守所 |
|
||
负责对判决服刑的罪犯押解投劳,对余刑三个月以内的罪犯执行刑罚。 |
看守所 |
|
||
负责关押治安(行政、司法)拘留人员,对被拘留人员落实各项管教措施,对被拘留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感化工作。 |
拘留所 |
|
||
7 |
指导、监督内设机构的执法活动,承办公安行政案件的复议、诉讼;承办少管、收容教育案件;受理查处控告、控诉行政案件。 |
审核审批收容教养案件、各类治安行政案件。 |
法制大队 |
|
8 |
保护正常宗教活动,掌握非法宗教势力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并研究制定对策。 |
大力开展反邪教宣传活动,加强反邪教情报预警工作,依法取缔、查禁“法轮功”等邪教组织。 |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
|
9 |
依法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的建设。 |
指导、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 。 |
治安管理大队 |
|
指导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的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和治安防范工作。 |
治安管理大队 |
|
||
10 |
负责公安有线无线机要通信工作;负责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监察工作。 |
承担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互联网安全保护工作。 |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
依法对全县网吧上网服务等事项实施监管。 |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
||
负责互联网网上舆情监控,及时发现各行业、阶层、群体的意识动态、网络动向,梳理汇总,并做好相关有害信息的记录、报告以及依法处置工作。 |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
||
11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负责对机动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
负责对全县范围内各城乡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管理。 |
交通管理大队 |
|
负责全县范围内的机动车辆、电瓶车等非机动车和各类驾驶员的日常管理。 |
交通管理大队 |
|
||
负责全县范围内各类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处理。 |
交通管理大队 |
|
||
参与全县范围内的道路建设设计和验收工作。 |
交通管理大队 |
|
||
承担全县范围内道路施工和维护的审核工作。 |
交通管理大队 |
|
||
承担运输危险、剧毒等化学物品的运输许可审批工作。 |
交通管理大队 |
|
||
12 |
负责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 |
负责依法管理枪支弹药、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
治安管理大队 |
|
13 |
负责对恐怖活动的打击防范工作,掌握最新态势并提出相应对策。 |
负责危害国内安全案件的侦办工作。 |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
|
负责针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反动社团、邪教组织的侦控和基础调查工作 。 |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
|
||
负责针对黑社会组织的侦控和基础调查工作。 |
刑事侦查大队 |
|
||
牵头全县各反恐怖工作成员单位开展反恐怖工作。 |
指挥中心 |
|
||
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日常反恐怖工作 |
指挥中心 |
|
||
负责对涉恐信息、人员的甄别工作,并组织对涉恐案件的侦查工作。 |
刑事侦查大队 |
|
||
14 |
规划公安队伍建设;负责公安民警的教育训练和思想政治工作 |
规划和管理全县公安队伍建设,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做好民警的教育培训工作。 |
政治处 |
|
管理监督全县公安机关执法活动,规范民警执法行为。 |
纪检监察室 |
|
||
15 |
组织警务督察工作,围绕公安中心工作和重大警务活动进行督察;查处和督办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
|
制定公安队伍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对县公安机关和党员民警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
纪检监察室 |
|
组织、实施各项公安警务督察工作。 |
纪检监察室 (警务督察大队) |
|
||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全县公安机关和党员、民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决定命令的情况。 |
纪检监察室 |
|
||
受理全县公安机关和党员民警违法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查处和督办、全县公安机关和党员民警重大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负责公安信访工作。 |
纪检监察室 |
|
||
受理全公安机关和党员民警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 |
纪检监察室 |
|
||
协助局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全县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队伍纪律作风建设进行调研、分析和指导。 |
纪检监察室 |
|
||
承办局党委和省厅市局纪委、县纪委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
纪检监察室 |
|
||
按规定权限对干部实施监督管理。 |
政治处 |
|
||
16 |
制定公安装备、被装备标准并负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财务及经费等工作;搞好公安后勤保障和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 |
负责采购、管理县局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
警务保障室 |
|
做好财务和工资管理工作 |
|
|||
做好机关后勤保障工作 |
|
|||
17 |
指导武警中队、消防大队业务工作 |
加强部队思想政治建设。 |
局党委 |
|
加强部队思想政治建设。 |
||||
18 |
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
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 |
局党委 |
|
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 |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2.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附件2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望都县公安局(公章)
序号 |
管理事项 |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
公安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14年1月24日,公安机关在王某家检查时现场查获疑似黑火药粉末3769克。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非法储存的疑似黑火药中符合黑火药组成成分的有2891克。2014年6月,犯罪嫌疑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王某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 |
环境保护局 |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法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
县质监局 |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14年1月24日,公安机关在王某家检查时现场查获疑似黑火药粉末3769克。经浙江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非法储存的疑似黑火药中符合黑火药组成成分的有2891克。2014年6月,犯罪嫌疑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王某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文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 |
||
交通运输管理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
||||
卫生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
|
||
2 |
烟花爆竹的监管 |
公安局 |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14年1月23日12时许,民警依法检查出文成县峃口镇公阳村施某非法储存亮宇牌烟花9箱、精装大地红5箱、双响炮3袋,鸿运年年6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以非法存储危险物质对施某行政拘留7日并收缴涉案烟花爆竹。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经营、储存的监督管理。 |
||||
县质监局 |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
||||
3 |
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 |
公安局 |
负责购买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负责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 |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13年9月以来,徐某长期非法储存砒霜7克欲用于给人治疗皮肤病,直至2014年4月1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以非法存储危险物质对徐某行政拘留5日并收缴涉案砒霜。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负责生产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 |
||||
商务局 |
负责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 |
||||
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
公安局 |
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 |
2014年12月,县公安局对城区某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网吧存在上网人员白某因是未成年人,网吧使用其他人员进行登记让其上网的违规情况。县公安局遂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并将案件移交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
工商行政管理局 |
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
||||
5 |
放射源管理 |
公安局 |
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
|
环境保护局 |
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气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根据涉源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辐射安全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等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公安局;负责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气处置领域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局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开展放射源安全技术科学研究。 |
||||
卫生局 |
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
|
|
||
交通运输局 |
负责放射源水路运输和放射源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 |
||||
6 |
车辆违法停放的管理和处罚 |
公安局 |
负责对在各种禁停道路上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
交警在日常巡逻发现,一车主将车停在某镇建设路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停车辆进行查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负责对城市人行道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临时停车规定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 |
|
|||
7 |
报废汽车回收经营市场监管 |
公安局 |
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 |
|
商务局 |
负责流通市场行业管理,负责审核汽车报废回收行业经营资格。 |
||||
环境保护局 |
负责对有害废旧物资污染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 |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 |
||||
8 |
渣土管理 |
公安局 |
负责对无营运资质车辆、超速行为和其它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负责建筑工程渣土处置、渣土运输车辆、渣土消纳场地登记等手续办理;负责建筑工程渣土偷倒、乱倒、抛洒滴漏等违法违章行为的执法处罚工作;定期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渣土管理工作检查,及时通报并督促相关单位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负责做好建筑工地监督管理,落实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及时抄告市政工程、拆迁项目情况和渣土处置计划。 |
|
|
||
交通运输局 |
负责对各类运输车辆的超载超限行为的查处,配合县住建局对造成污染车辆的查处;及时抄告道路桥梁等工程项目情况和渣土处置计划。 |
|
|||
国土资源局 |
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已收储土地的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通过项目建设、植树造林、土地整理、矿山治理等途径,合理设置建筑渣土消纳场所,实现建筑渣土的资源化再利用。 |
|
|||
9 |
收养登记 |
公安局 |
负责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 |
2013年9月,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到捡拾弃婴报案,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报案材料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 2014年2月赵某和徐某到派出所要求办理收养登记。该所根据收(抚)养人的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收养登记证书或者《抚养公证书》等材料,负责办理落户手续。 |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
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
||||
卫生局 |
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
司法局 |
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 |
||||
民政局 |
严格把关收养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并对后续的收养关系状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
||||
10 |
救助管理 |
公安局 |
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劝离、护送等工作;依法查处非正当乞讨行为,严厉打击以乞讨为掩护的违法犯罪活动。 |
|
|
民政局 |
负责组织、协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
||||
卫生局 |
负责确定定点收治医院,做好救助对象中危重病人、传染性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对定点医院的治疗过程进行监督。 |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劝离、护送等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有影响或占据公共设施、场地等情形进行制止和管理。 |
||||
交通运输局 |
协助、配合做好救助对象的返乡工作,提供交通工具。 |
||||
11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
公安局 |
负责对食品犯罪案件侦办,维护执法秩序。 |
|
2013年11月23日至28日期间,犯罪嫌疑人范某在自己经营的餐饮店中,用罂粟壳配制火锅底料加入水煮鱼中销售。2013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陈某明知范某购买罂粟壳为了配制火锅底料加入水煮鱼中销售,仍以140元/斤的价格卖给范某。2014年8月,陈某、范某被文成县人民法院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和7个月,均被并处罚金。 |
农业局 |
负责食用农产品、初级水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 |
|||
工商行政管理局 |
负责食品安全统一监督管理。 |
||||
林业局 |
负责可食林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
卫生局 |
负责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负责对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 |
||||
12 |
河道采砂管理 |
公安局 |
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 |
《河北省河道管理条例》 |
|
水利局 |
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工作;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出让;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
||||
交通运输局 |
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工作;负责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 |
||||
13 |
娱乐场所管理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
公安局 |
负责对与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
||||
14 |
办理民族成份变更,落实少数民族学生中考、高考优惠政策 |
公安局 |
负责少数民族户口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我县一学生即将参加中考,根据要求,该学生申请民族变更为少数民族,应当提交县民宗局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完成变更手续,最后学生向教育局提供少数民族身份证明,享受优惠政策。 |
教育局 |
负责少数民族学生中考、高考优惠政策落实 |
附件3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望都县公安局 |
|
|||||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责任科室 |
联系 电话 |
||
1 |
“110”宣传日 |
向广大群众宣传110相关知识,通过互动接警、座谈交流、警营开放、广场咨询交流等多种形式,增加市民对公安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
指挥中心 |
7722280 |
|
|
2 |
警营开放日活动 |
开展警营开放活动,让群众走进警营,把警营搬进广场、公园、学校、社区,让广大群众近距离了解公安机关的队伍建设、部门设置、装备器材、教育训练、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内容。 |
政治处 |
7722280 |
|
|
3 |
“5·15防范打击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 |
联合市场监管、烟草、银行等部门,围绕公安机关开展的打假行动,对传销犯罪、非法集资以及假币、假发票、银行卡诈骗、合同诈骗等常见、多发的经济犯罪的特点、手段、危害进行宣传,向群众传授识假防骗知识,增强打击防范经济犯罪法律意识。活动载体包括展板知识宣传、发放宣传资料、现场接受咨询、制假样品展示等。 |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
7722280 |
|
|
4 |
“6·26国际禁毒日”活动 |
宣传《禁毒法》的主要内容,重点突出毒品管制,戒毒措施以及全社会的禁毒职责和违法责任等,宣传毒品的基本知识及其危害,宣传全市近年来禁毒工作所取得的成效,提升广大社会公众法律知晓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识毒、防毒和拒毒能力。活动载体为播放禁毒公益广告、播放禁毒专题教育片、发放宣传资料、展示宣传图板、广场咨询、广场晚会等。 |
刑侦大队大案中队、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
7722280 |
|
|
5 |
“11·9消防宣传日” |
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参观消防宣传教育基地、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志愿服务、消防知识竞赛、消防文艺演出和消防主题演讲等各类活动,宣传消防知识,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自防自救能力,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
消防大队 |
7722280 |
|
|
6 |
“12·4”法制宣传日活动 |
按照县普法办的要求,组织法制、政工、刑侦、治安、交管、巡特警、消防、控申等部门,发放法律知识宣传资料、设置征求意见簿、留言册等形式广泛对法律法规、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治安防范等方面进行宣传,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
法制大队 |
7722280 |
|
|
附件4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目录
(一)营业性演出事项监督
(二)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治安事项监管
(三)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事项监管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消防事项监管
(五)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事项监管
(六)群众聚集场所的使用或者开业消防事项监管
(七)互联网网络安全审核事项监管
(八)互联网安全保护等事务监管
(九)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监管
(十)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事项监管
(十一)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事项监管
(十二)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使用事项监管
(十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集会游行示威事项监管
(十四)烟火燃放事项监管
(十五)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等证件的核发监管以及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事项监管
(十六)一般行政案件查处规范
(十七)食品类、药品类、环境类等规范案件查处
(十八)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营业性演出事项监督
单位名称:望都县公安局 (公章)
为加强营业性演出市场的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火灾等突发事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区域内申请举办1000人以上营业性演出的承办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申请1000人以上营业性演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
1、承办者是否具有符合要求的相关资质、资格;
2、是否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申请许可活动的情况;
3、是否按照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安全工作方案是否包括以下内容:演出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负责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演出场所消防安全措施;演出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应急救援预案。
(二)监督检查指标
每次举办营业性演出前指派专人进行实地踏勘;演出过程中,指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事前踏勘演出现场,及时发现各种各类安全隐患。
(二)加强演出现场管理,正确引导活动举行。
(三)对演出进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处置有关突发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局指派2名以上民警,到演出举办地进行实地踏勘。
(二)安排一定警力对演出活动进行现场监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三)对群众举报、投诉的信息,及时组织警力依法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当场提出整改意见或视情书面函告有关责任单位,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安全措施。
(二)演出举办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危险的,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并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有序疏散人群,同时根据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二)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治安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公安局 (公章)
为进一步规范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落实登记备案制度,是否落实相关收购登记和可疑物品报告制度;
2、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金属;
3、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物品的行为;
4、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行为;
5、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1、日常巡查:各派出所落实对各自辖区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季不少于1次全面检查。
2、专项督察: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每次不少于20%。
3、全面检查:对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4、案后倒查:对发生案件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落实案后倒查,同时对举报投诉的随报随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各派出所日常管理,县局治安大队应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
2、治安大队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管理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以上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存在不按规定如实登记收购信息,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责令限期进行改正。
2、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查处。
(三)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公安局(公章)
为进一步规范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日常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信息报送情况;
2、出租房业主对居住房屋、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信息报送情况;
3、 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1、日常巡查:各派出所落实对用人单位流动人口信息报送的日常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的日常巡查。
2、专项督察:县局治安大队根据要求开展督察,每年不少于4次,各派出所检查不少于20人。
3、案后倒查:对发生入户盗窃案件的流动人口报案人落实案后倒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和出租房屋的纳入各派出所日常管理,县局户政基础大队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
2、派出所民警、协管员对辖区内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和出租房屋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上报流动人口信息的,责令改正。
3、发现被检查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发现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改正;对符合受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1、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2、发现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
消防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公安局(公章)
为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0、其它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2、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1、每季度按特定重点单位类型有针对性的监督抽查,抽查的具体单位在当季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类型中随机抽取;
2、在对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的同时,针对本地一个时期的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形势,对一些火灾隐患相对突出的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抽查;
3、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和本辖区火灾特点,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错时检查、专项整治工作,适时调整抽查单位。
四、监督检查程序
消防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监督检查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3、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4、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5、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2、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3、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2)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3)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4)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5)其它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5、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1)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3)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4)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6、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7、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8、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1)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3)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4)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9、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五)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事项监督
单位名称:望都县公安局(公章)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监督检查方式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抽查比例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检查对象。
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
四、监督检查程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六)公众聚集场所的使用或者开业
消防事项监督
单位名称:望都县公安局 (公章)
为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众聚集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二)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每季度按特定重点单位类型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抽查,抽查的具体单位在当季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类型中随机抽取。
在对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的同时,针对本地一个时期的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形势,对一些火灾隐患相对突出的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抽查。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和本辖区火灾特点,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错时检查、专项整治工作,适时调整抽查单位。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3、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2、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七)互联网网络安全审核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公安局 (公章)
为加强对互联网网络安全审核事务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接入互联网的网站和信息服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检查内容。全县各接入互联网的网站和信息服务单位是否存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所列的9种违法信息,并及时进行巡查处置。
2、监督检查指标。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家单位。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不定期抽查、信息系统工具检测等方式相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1、落实一名专管民警负责,并确定各网站至少一名联络员;
2、定期对各接入互联网的网站和信息服务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违法信息,并及时通报未处置的违法信息,督促网站及时处置;
3、适时对网站处置情况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监督检查。由专管民警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县内各网站进行巡查;
(2)做好记录。及时发现本县各网站违法信息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日志、截屏等记录;
(3)通报整改。检查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过电话、书面等形式通报至网站联络员进行整改;
(4)复查整改情况。检查人员及时对前期要求网站整改的问题进行复查,做好复查记录。
(5)处罚。监督人员通过复查后发现被要求整改网站仍存在问题,根据违法违规严重程度对存在问题网站依法进行当场或者立案处罚。
(八)互联网安全保护等事务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公安局 (公章)
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望都县各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望都县各重要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望都县电信、移动、联通、铁通、华数等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望都县各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成员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望都县各互联网服务单位、联网使用单位、接入服务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情况;各重要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情况。
2、监督检查指标。每季度检查不少1次,每次不少于2家单位。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实地检查、日常工作发现等方式相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由网安大队指派2名民警到全县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2、检查民警表明身份,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3、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对象的相关制度、措施和台账进行查;督促、指导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4、发现存在问题,并通报被检查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查看被检查单位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台账及落实情况。对制度不执行、措施不落地、台账不齐全的,督促其立即整改。
2、对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九)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安全管理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公安局 (公章)
为加强对互联网服务营业所安全管理的监督,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望都县各网吧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依法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2、监督检查指标。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家单位。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举报投诉发现、现场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由网安大队指派2名民警到全县各网吧进行网吧实名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实地检查或根据举报投诉情况对被举报网吧进行突击检查;
2、发现网吧存在违规行为的,及时纠正,并开展调查核实,根据情节严重依法当场处罚或受案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检查民警发现网吧存在违规行为的,当场指出存在问题,并做好检查记录;
2、检查民警通过实地调查、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存在问题的网吧进行相应处罚。
(十)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
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公安局 (公章)
为进一步规范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日常管理,按照《典当管理办法》、《河北省公安机关行业场所管控工作机制(试行)》、《河北省旅馆业实名制管理“三项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2、检查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是否如实登记、备案相关情况。
3、检查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审批、备案材料一致。
4、检查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是否建立治安管理制度、情况报告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1、日常巡查:各派出所落实对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其中旅馆业要求每月对辖区所有旅馆进行1次监督检查,印章、典当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
2、专项督察:每年不少于4次,抽查面每次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会同上级管理部门对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4、案后倒查:对发生案件的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落实案后倒查,同时对举报投诉的随报随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审批后,将审批情况反馈给各派出所。
2、已经获得审批许可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纳入各派出所日常管理,县局治安管理大队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
3、县局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单位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相关管理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改正;对符合受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受案查处。
印章刻制经营单位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或者拒不落实安全、治安管理制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印章刻制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将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取章人姓名、取章日期等内容存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查或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的,应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印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规定,不向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或者备案手续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收当公安机关明令禁止财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当行未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进行查验,并按要求报送备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予以收缴《特种行业许可证》。
(十一)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公安局 (公章)
为加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放权不放责”的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它条件;
2、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3、有无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4、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5、依法应当监督的其它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办件量的15%;
2、台账资料和档案抽查,每年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总办件量的10%。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许可情况汇报。
(二)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受理的群众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实调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局指派二名以上民警开展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合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听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情况汇报。
(三)查阅相关台账资料,审核相关行政审批案卷。
(四)制作监督检查情况反馈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通过日常检查、抽查,发现许可行为有法律规定撤销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撤销有关行政许可。
(二)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纪律责任。
(三)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十二)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使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公安局 (公章)
为进一步规范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运输、使用的日常监管,避免发生流失或被盗现象,不发生危害公共安全事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是否取得相关使用许可证,是否有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否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2、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实际使用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是否与审批材料一致,同时检查购销备案情况。
3、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是否建立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如实记录使用的数量、流向的。
4、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转让其购买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是否建立情况报告制度。
5、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立存储仓库,是否按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设施。
三、监督检查指标及方式
1、日常巡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派出所落实对各自辖区的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家每月不少于2次。
2、专项督察:每年不少于4次,抽查面每次不少于3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对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进行备案,并将情况反馈给各派出所。
2、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备案单位纳入各派出所日常管理,县局治安管理大队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3、县局指派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履行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储存、使用的相关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可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责令单位及从业人员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改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2、对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拒不进行整改的,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
(十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集会游行示威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公安局 (公章)
为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集会游行示威等事项监管,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政府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区域内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负责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
(1)大型群众活动承办者是否具有要求的相关资质、资格,是否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申请许可活动的情况,是否按照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负责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和获得许可,游行示威是否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和其它事项进行,是否有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每次大型群众性活动或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前,指派2名以上民警到现场进行实地踏勘;
2、活动进行过程中,县局指派2名以上民警到现场进行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事前踏勘现场,及时发现各种各类安全隐患。
(二)加强现场管理,正确引导活动举行。
(二)对活动进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处置有关突发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局派出2人以上民警,到活动举办地或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行进路线沿途进行实地踏勘。
(二)安排警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或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进行现场监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二)对群众举报、投诉的信息,及时组织警力依法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当场提出整改意见或视情书面函告有关责任单位,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安全措施。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危险的,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并责令停止活动,有序疏散人群,同时对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三)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行进过程中,有法定情形不听制止或可能发生其他危险的,现场管制警察责令立即解散;拒不解散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行政拘留。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组织人员受案查处。
(十四)烟火燃放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公安局 (公章)
为加强烟火燃放管理,杜绝安全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焰火燃放作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烟火燃放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等资料;
2、检查申请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是否与分级管理审批资质相符;
3、检查申请烟火燃放作业方案资料;
4、检查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是否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等证明材料。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烟火燃放作业单位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
2、专项督察: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督察。检查指标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烟火燃放作业单位的检查,检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等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烟火燃放作业的单位的申请作业情况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燃放作业单位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县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烟火燃放作业单位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烟火燃放作业审批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
(六)县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落实燃放现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燃放作业人员是否具备资质;是否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是否按照烟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烟火燃放作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资质和有关上岗操作证件。
(三)责令烟火燃放作业单位及从业人员改正违规行为。
(四)认真组织检查和督查工作,确保各项程序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有报必查、每查必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发现烟火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于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废旧烟花爆竹,进行就地封存,并组织销毁处置。
(十五)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等证件的核发监管以及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公安局 (公章)
为加强对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等证件的核发监管以及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的核准事务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派出所户籍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各派出所户籍室依法办理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证件的核发工作以及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的核准情况。包括:
1、派出所户籍室硬件配置、管理人员配置、户籍管理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
2、办理各项业务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内部审批手续是否完善;
3、各种台账、档案资料是否按时归档;
4、其他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县局每季度组织一次实地检查,检查的派出所比例不低于派出所总数的25%,对各项业务的抽查不低于5%;
2、网上抽查。对各派出所户籍室办理的业务进行不定期网上抽查,抽查不低于业务量的10%。
三、监管检查方式
(一)县局实地检查派出所户籍室硬件配置、管理人员配置、户籍管理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办理各项业务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内部审批手续是否完善,各种台账、档案资料是否按时归档。
(二)对各派出所户籍室办理的业务不定期进行网上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县局指定两名以上民警对派出所户籍室的有关工作进行检查。
(2)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办理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等事项以及未按要求及时开展工作、落实措施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整改;对未按规定办理各项业务的,经核查属实的,及时进行通报,并将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3)适时指派2名以上民警到派出所,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检查中发现派出所在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证件的核发工作中以及在办理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场通知属地派出所所长,并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报县局督查部门。
(二)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1、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违反规定给予办理的;
3、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差错且导致不良后果的;
4、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5、超标准收取费用的;
6、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十六)一般行政案件查处规范
单位名称:望都县公安局 (公章)
一、受案标准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勘验,制作《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受案阶段
1、受案。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
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受案登记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
3、批准。由行政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认真审核《受案登记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受案的决定。作出受案决定的,应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经集体讨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召开听证。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2、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3、承办单位审核。承办单位认真审核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
4、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5、批准。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行政处罚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
(七)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县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季度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局监察室对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七)食品类、药品类、环境类等
规范案件查处
单位名称:望都县公安局 (公章)
一、 受、立案标准
(一)犯罪行为有明确的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在食品类犯罪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行为;
2、生产者、销售者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3、违反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二)犯罪行为有明确的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在药品类犯罪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生产者、销售者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故意生产和销售假药的行为。
2、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3、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4、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5、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犯罪行为有明确的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在环境类犯罪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立案查处:
1、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
2、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3、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
4、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的行为。
5、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6、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7、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8、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情形。
二、报告程序
经侦查确定为环境、食品、药品类等刑事、行政案件的,经局领导同意,由县局指定办案单位作刑事、行政处罚措施并备案报告。
三、查处程序
(一)发现涉嫌犯罪行为
1、工商行政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移送的案件或线索;
2、公安机关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案件或线索情况。
(二)立案阶段
1、受、立案。执法民警于案发之日起受理后立即制作《受案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受案登记表》、《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县局法制大队审批。
3、审批。县局法制大队负责人认真审核《受案登记表》、《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4、批准。县局主管局领导认真审核《受案登记表》、《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作出决定。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民警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有效性,符合行政处罚案件按照《一般行政案件查处规范》执行;符合移送起诉条件案件制造《移送起诉意见书》。
(三)移送起诉阶段
1、提出移送起诉意见。案件承办民警制作《起诉意见书》,列明应当给予移送起诉的证据、事实、依据,并提出移送起诉的罪名。
2、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移送起诉意见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县局法制预审大队负责人审批。
3、审批。县局法制大队负责人认真审核《移送起诉意见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县局领导审批。
4、批准。县局领导认真审核《起诉意见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四、考核办法
根据《河北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评分标准》,对执法过程中规范执法进行事中检查,每日对刑事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对错案进行追责。
(十八)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单位名称:望都县公安局 (公章)
根据《河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冀公治〔2006〕165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河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冀公治〔2006〕165号)、公安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认定及其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望都县公安局案件审核审批工作暂行规定暂行规定(试行)》。
三、有关措施
1.县局法制大队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法制大队依托执法办案系统每日组织行政处罚案件执法考评,对执法规范化和处罚裁量合法性进行考评。
3.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所有执法单位窗口,上墙公布执法依据和处罚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4.指挥中心110报警投诉电话24小时受理当事人执法投诉,对当事人反映的执法问题进行复查和反馈。
5.组织开展执法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开展法律培训、案件点评会议,组织民警旁听庭审,适时成立执法服务小分队,不定期到基层所队指导一线民警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