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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互联网信息管理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5-08-3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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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望都县互联网信息管理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互联网信息管理、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旅游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县互联网信息管理、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旅游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互联网信息管理、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旅游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

办公室

 

研究制定全县互联网信息管理、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旅游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县新闻出版业发展规划、宏观调控目标并组织实施。

办公室

 

2

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各乡镇、科局开展相关工作,负责网络文化建设和信息服务管理;负责网络舆情监控、收集、分析、处置和报送工作;负责网上舆论引导、网络新闻宣传工作和政务平台建设与资源管理;沟通省、市网信办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

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各乡镇、科局开展相关工作,负责网络文化建设和信息服务管理;

互联网信息办

 

负责网络舆情监控、收集、分析、处置和报送工作;

互联网信息办

 

负责网上舆论引导、网络新闻宣传工作和政务平台建设与资源管理;

互联网信息办

 

沟通省、市网信办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

互联网信息办

 

3

研究制定文化经济政策,统筹安排全县文化事业经费,推动县属国有文化的规划、开发和利用;提出经费使用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研究制定文化经济政策,统筹安排全县文化事业经费,推动县属国有文化的规划、开发和利用;

办公室

 

提出经费使用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计财股

 

4

管理全县出版、印刷、图书、音像和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市场。负责全县城镇、农村的广播电视事业建设的发展规划、设计、论证及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文化娱乐市场和美术品经营市场,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管理全县出版、印刷、图书、音像和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市场。

文体股

 

监督检查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查处各类违法案件。

文体股

 

负责规划、设计、审核、报批、检查全县县乡农村地面卫星电视接收站的建立、管理和撤销;协调指导县乡(镇)村在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建设方面的事项;

文体股

 

综合管理全县广播电影电视事业,负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审查和广播电影电视设施设计及安装队伍的资格审查

文体股

 

指导推进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促进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发展。

文体股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文娱市场和美术品经营市场。

文体股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性文化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文体股

 

组织开展全县“扫黄打非”工作

文体股

 

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综合管理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市场。

文体股

 

5

综合管理、协调指导全县社会文化、体育事业,推动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发展全县图书馆和电影事业,组织举办全县性重大文化体育活动,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全县艺术创作。

综合管理、协调指导全县社会文化、体育事业,

文体股

 

指导重点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指导并协调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文体股

 

推动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组织举办全县性重大文化体育活动,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配合各部门、各行业、各社会团体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指导全县艺术创作。

文体股

 

6

负责国拨、省拨、市拨、县拨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文物事业费和基建经费的计划和管理;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处理意见。

负责国拨、省拨、市拨、县拨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文物事业费和基建经费的计划和管理;

计财股

 

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处理意见。

文体股

 

7

负责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申报与保护管理工作;承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认定工作。管理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

负责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申报与保护管理工作;

文体股

 

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审核认定。

文体股

 

管理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

文体股

 

8

研究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对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进行立项审核工作,负责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规范、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县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实施全县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研究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对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进行立项审核工作

文体股

 

负责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规范、监督、管理,

文体股

 

组织、指导全县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实施全县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文体股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    崔立勤         填报时间:  201558          联系电话:7827680


附件2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望都县互联网信息管理局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娱乐场所管理

县公安局

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实施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对申请开设KTV娱乐场所的,由文化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娱乐经营许可,符合条件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依条例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治安、消防监督管理;人社部门负责对条例规定的非法用工行为的监管。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指导实施娱乐经营行政许可,对娱乐场所有关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县人社局

指导查处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

2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负责对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20149月,接群众举报称:城区某旅馆涉嫌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到举报后,县文广新局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该旅馆擅自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系向城区一家无资质的杂货店购得,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方为城区一家无资质的电器厂。随后,县文广新局对该旅馆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同时将擅自生产和销售的情况分别抄告给县工商局和县工信局,由县工商局和县工信局分别对杂货店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和电器厂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立案查处。

县工商局

负责对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发改局(工信局)

负责对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20149月,县文广新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城区某网吧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该网吧存在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消费者吸烟以及擅自销售食品等违规情况。随后,县文广新局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查处,县公安局依法对网吧内存在的吸烟行为进行查处,县工商局对网吧擅自销售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公安局

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工商局

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4

印刷业管理

县工商局

在职责范围内,对超经营范围行为进行查处。

《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

20149月,接群众举报称:光明路某印刷厂涉嫌擅自承印出版物和包装装潢印刷品。接到举报后,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该印刷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纸制品加工(无印刷经营项目、无印刷经营许可证),擅自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和重大活动工作证。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该企业擅自承印包装装潢印刷品和重大活动工作证的行为分别抄告给工商局和公安局,由工商局和公安局分别对超经营范围的行为和擅自承印重大活动工作证的行为立案查处。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

开展印刷业治安管理,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经营活动。

5

营业性演出管理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负责营业性演出团体的许可、演出节目审核、演出场所的备案,及演出经营活动管理。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文广新闻出版部门具体负责演出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的许可,并对具体的演出活动内容进行审核;公安部门负责其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安全监管,其中,对某演出团体要举办大型演唱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实施安全许可。

县公安局

指导营业性演出活动安全管理。

6

旅游监督管理

工商局

负责监督检查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查处“黑社”

 

 

负责监督检查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

物价局

负责监督检查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行为

《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7

旅游规划与促进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全县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指导旅游招商引资工作

《旅游法》

 


附件3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望都县互联网信息管理局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安全生产月”活动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服务活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文体股

 

2

基层公共文化队伍培训

组织培训各镇(街道)、村(社区)文化工作人员、业余文艺骨干等。

文体股

 

3

文化市场法制宣传日活动

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以及“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受理投诉范围,使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和“12318”文化市场举报监督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活动采取设立执法工作宣传图版、政策宣传咨询台、举报受理台和非法出版物展示台,以及现场讲解出版物正、盗版鉴别知识等形式。

文体股

 

4

知识咨询服务

为读者提供各类文献资料咨询、查阅服务。

文体股

 

5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指导全县公共文化设施面向公众免费开放,提供相关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实现公共文化事业建设成果全民共享。

文体股

 

6

5.19中国旅游日主题宣传和惠民活动

向游客展示旅游产品和服务,组织旅游企业为游客提供大幅度优惠服务。

文体股

 


附件4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互联网信息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过程中,重点是通过抽查上网消费者身份登记情况、查看上网经营管理系统等方式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互联网信息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管理,保障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网络巡查。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每月网络巡查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半年;

(二)实地巡查。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每半年实地巡查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三)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过程中,以网络巡查为主,实地巡查为辅。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营业性演出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互联网信息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营业性演出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演出活动是否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所有营业性演出,均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进行实地抽样检查,抽查面不少于20%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检查,在检查中,重点是检查演出事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演出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娱乐场所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互联网信息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娱乐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娱乐场所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娱乐场所场所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娱乐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印刷业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互联网信息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印刷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印刷企业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印刷企业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印刷企业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印刷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企业有无印刷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印刷品,有无执行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五项制度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出版活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互联网信息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出版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出版单位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出版单位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出版单位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出版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单位有无出版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播影视类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互联网信息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广播影视事项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及其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二、 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被许可人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场所、内容以及履行义务情况,通过实地检查、收听收看等方式依法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被检查人;

(二)按投诉举报进行检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从事的广播影视活动的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职责分工属于日常监督检查岗位的,如:收听收看、网上排查等,按日常工作内容、程序开展监督检查;

(二)重点监督检查程序。

事前准备。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广播影视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广播影视业务活动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依法开展集中检查。检查中做好记录,检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者。有关检查材料要有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互联网信息管理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美术品收购、销售、租赁、装裱、经纪、评估、咨询以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不定期进行检查,两年至少检查一次。
(二)重点抽查,每季度一次。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调查终结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箱、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案件办理通过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实时办理。
(四)处罚结果公示。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九)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的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互联网信息管理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符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不定期进行检查,两年至少检查一次。
(二)重点抽查,每季度一次。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调查终结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箱、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案件办理通过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实时办理。
(四)处罚结果公示。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十)规范案件查处

单位名称:望都县互联网信息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和执法队员执法办案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规范案件查处制度。

一、立案标准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下列范围内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

()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娱乐场所经营,艺术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和传送,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保护和安全播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设置和使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

()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经营,著作权(版权)保护,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活动。

二、查处流程和报告程序

一般程序处罚案件查处流程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结案等五个步骤:

(一)立案。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对报批立案的案件,除法律、法规等有明确的规定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案件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告知。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书中应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四)决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结案。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履行处罚决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考核办法

(一)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望都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每年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十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单位名称:望都县互联网信息管理局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各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市场违规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印刷业违规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吧市场违规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以及唐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

三、有关措施

(一)局法制机构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望都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市场违规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望都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印刷业违规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望都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吧市场违规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或者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参照《望都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市场违规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望都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印刷业违规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望都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吧市场违规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予以认定。

(四)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二)旅游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互联网信息管理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旅行社

(二)导游、领队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重点监督检查

(三)联合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旅行社报送的相关资料

(二)暗访

(二)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检查范围与内容

(二)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三)组织实施检查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一般旅游违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位。

(二)属重大、疑难违规案件,制作立案呈批报告,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三)对非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违规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来源:望都县编办
责任编辑:望都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