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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林业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5-09-0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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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望都县林业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1

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县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林业政策、法规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拟订全县绿化造林、特色林果产业发展、花卉苗木产业发展年度计划

办公室

 

拟订全县林业科研项目建设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办公室

 

负责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申报

办公室

 

负责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组织宣传

办公室

 

2

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对国有林场、苗圃及集体林场、林业工作站实行宏观指导管理;对林木种子、苗木、花卉等林业产业实行指导和管理;制定林业产业经营管理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林业产品市场建设

指导和监督林木种子种苗规范经营

综合股

 

指导苗圃及集体林场、林业工作站管理;

综合股

 

指导林木种子、苗木、花卉等林业产业的管理

综合股

 

制定林业产业经营管理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林政股

 

3

负责全县义务植树及全县植树造林、国土绿化,

指导全县商品林的培育和管理工作。

造林股

 

指导全县植树造林和工程造林等森林分类经营工作。

造林股

 

4

 组织和指导全县森林资源管理和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和统计;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方案,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指标;依法管理和监督林木凭证采伐、加工和运输;组织和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监督林地合理开发利用,并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组织和指导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承担林地的用途管制、管理和监督工作

林政股

 

承担湿地的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林政股

 

承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林政股

 

承担开展林地变更调查和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年度动态监测。

林政股

 

承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监测和野生植物和珍贵野生树木及其生长环境监测。

林政股

 

承担《林地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实施工作

林政股

 

承担开展湿地资源调查,保护与管理工作

林政股

 

承担《湿地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

林政股

 

受县政府委托,编制每年的森林采伐限额

林政股

 

承担陆生野生动物救护收容、转移或放归

林政股

 

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林政股

 

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工作

林政股

 

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监督检查,监管国家二级保护森林野生植物的经营利用。

林政股

 

负责木材凭证运输的监督检查工作

林政股

 

负责组织开展古树名木调查工作

林政股

 

指导古树名木保护和救护工作

林政股

 

负责征占用林地补偿争议调处和裁决

林政股

 

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审批。

林政股

综合股

 

负责临时占用林地、林业生产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审批,征收占用林地、长期占用林地的审核

林政股

 

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核准证、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证的审批。

林政股

 

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的年检

林政股

 

5

会同司法部门指导、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案件。指导检查、监督全县防火工作和林果病虫害防治工作。

 

开展综合治理和各类专项行动,保护辖区森林资源安全。

综合执法队

 

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394344条规定的盗伐、滥伐林木,违法收购林木,毁坏林木的行政处罚权。

综合执法队

 

 以归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办理违反森林资源和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违反木材运输管理制度、违反木材经营管理制度、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度、违反森林消防管理制度、违反林地管理制度、违反涉林证件文件管理制度、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制度、违反林木种苗管理制度等各类林业行政案件。

综合执法队

 

负责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案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案,非法狩猎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其制品案,盗伐林木案,滥伐林木案,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以及放火案件,失火案件,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件,非法经营案件,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

综合执法队

 

 受县政府委托,按权限负责林地纠纷的调处工作

林政股

 

承担森林防火工作日常监督管理

综合执法队

 

指导县、乡镇、重点村森林消防队伍扑火技能和安全扑救知识的培训

综合执法队

 

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工作,综合分析测报数据,发布森林病虫害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林政股

 

组织或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林政股

 

负责对森林植物实施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承办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检

林政股

 

负责检疫对象分布资料,并做好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

林政股

 

指导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苗繁殖基地、母树林基地,监督、检查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隔离试种工作。

林政股

 

负责征收森林植物检疫费。

办公室

 

负责森林植物检疫证、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审批。

林政股

 

6

指导、监督林业系统财务工作;负责县级林业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监督林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林业经济政策。

负责林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办公室

 

承担林业项目资金的财务收支及其效益审计监督工作

办公室

 

负责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办公室

 

7

指导林业宣传工作和林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组织和指导林业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和协调林业系统对外交流和合作。

指导林业宣传工作

办公室

 

指导乡镇林技员队伍建设。

综合股

 

负责林业专业人才培养与继续教育工作。

综合股

 

负责林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初审及申报工作。

综合股

 

8

制定全县林业科技发展规划,负责林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负责林业科技及其推广的计划管理、成果管理;组织协调林业科技工作。

 

负责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的立项、申报和检查验收工作

综合股

 

开展食用林产品初级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综合股

 

负责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的立项、申报和检查验收工作

综合股

 

负责审查全县林业产业发展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指导林业示范基地建设和长效管理工作。

综合股

 

指导林业科研成果的管理与推广工作

综合股

 

负责组织开展林业科技周和科技“三下乡”等林业科普宣传活动。

综合股

 

负责林业综合统计工作。

办公室

 

组织林业企业参加森林产品博览会、竹笋产品推介等林产品展销推介活动,帮助企业搭建林产品销售电子商务平台

综合股

 

指导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的申报工作

综合股

 

负责乡镇林业工作的业务指导

综合股

 

负责对全县林业企业、行业协会和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综合股

 

9

负责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林权流转、抵押管理;办理林权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审核及合同备案,林权流转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收集和发布林权流转供求信息、林权抵押、市场交易行情等相关信息,信息系统维护等。

 

指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负责林地林木流转、抵押贷款、政策性保险等工作。

林政股

 

受县政府委托,负责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造册、核发、变更工作。

林政股

 

负责办理林权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审核及合同备案。

林政股

 

负责收集和发布林权流转供求信息、林权抵押、市场交易行情等相关信息。

林政股

 

10

指导全县林业行业管理。

指导和监督林业专业中介机构。

综合股

 

指导和监督林业行业协会工作

综合股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附件2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望都县林业局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动物防疫

林业局

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0148月,某养殖场饲养的家禽群体发病并大量死亡。接到疫情报告后,县农业局派出专家到场诊断,怀疑发生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采样送检并逐级上报疫情。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立即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县农业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报县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开展扑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等防疫措施的技术指导;县卫生局组织对相关人群进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畜的监测,并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员防护技术指导;县林业局加强对周边野生鸟类疫源疫病的监测;县综合执法局开展暂停活禽交易专项监管;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疫区范围内居民生活救济等工作;县经信局负责做好禽产品等肉食品供应,紧急调度职责范围内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县水利局对周边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开展巡查,组织打捞弃置的病死禽及其产品并及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县住建局负责加强对周边其他公共场所的巡查,发现丢弃的病死禽及其产品,及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农业局

主管动物防疫工作

民政局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疫区群众救济工作。

综合执法局

负责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

经信局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肉食品供应、职责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等工作。

水利局

负责组织打捞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住建局

负责组织清理违法弃置在其他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卫生局

组织对相关职业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的疫病防治工作。

2

农业技术推广

农业局

负责应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农场主陆某2001年以来一直在外地从事经商活动。20141月,从本村农户中流转农田200余亩、山地50多亩、鱼塘5亩。计划在农田种植水稻、蔬菜、西瓜等作物、在山地种植桃、梨和香榧,并养殖金华两头乌30余头,饲料以青饲料为主。因新从事农业产业,陆某要求有关部门予以技术指导。为大力扶植家庭农场发展,县农业局将相关实用技术和农业新品种,列入年度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派出水稻、蔬菜、水果栽培、畜牧兽医、水产养殖、植物保护等方面技术人员对农场主和工人们分别开展相关农业技术培训,并进行手把手的技术指导。同时,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农场香榧种植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县水利局技术人员对农场内的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进行技术指导和帮助;县气象局定期向该家庭农场发放“天气预报”;县科技局将上述农业技术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纳入文成县农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监督项目运营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林业局

负责应用于林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水利局

负责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气象局

负责应用于农业气象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科技局

负责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农药监督管理

林业局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某公司是一家农药经营企业,经营杀菌剂、杀虫剂、杀鼠剂等农业、林业用农药、蚊香等卫生用农药。县政府农资打假协调小组组织农业、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环保等部门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销售未 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生产假农药的违法行为,部分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市民随意购买、使用相关农药的情况。经执法人员集体会商,决定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对经营假农药行为进行查处;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对经营杀鼠剂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县农业局名义对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县城环保局名义责令该企业经营的假劣农药、过期农药、废弃农药及其包装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县政府农资打假协调小组名义通告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粮食局做好林业用农药、蚊香等卫生用农药、储备粮用农药的安全、使用的指导。

农业局

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质监局

查处农药质量违反法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办理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农药经营许可证。

环保局

负责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

粮食局

加强对储备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卫生局

加强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林业局

负责陆生野动物及两栖类野生动物(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的保护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市民陈某举报,反映某土菜馆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娃娃鱼加工菜肴。县水利局接到投诉后,立即指派渔政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市民举报属实。县水利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立案查处。同时,发现该土菜馆还收购鳄鱼龟,但未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鉴于鳄鱼龟不属于国家公布的应当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两栖类野生动物,县水利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经领导批准后,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案件相关资料移送县林业局。林业局依据《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进行查处。

水利局

负责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包括国家公布的应当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两栖类野生动物) 。

 

野生植物保护管理

林业局

负责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

《河北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某园林工程公司承接了县政府交办的富春江公园的建设工程。为将富春江公园建设成为城市建设的金名片,该公司化1500元人民币买下某镇一村民袁某的承包山上的有150年树龄的野生银杏1株;花500元买下某乡镇种粮大户沈某承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药用野生稻10株,并将上述野生银杏和药用野生稻采集后运至富春江公园内。村民汪某、蒋某分别通过县长公开电话举报该公司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接到举报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即责令该公司停止上述野生植物移栽并运回原生长地栽培,对其未经批准收购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相关案情分别通报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市林业局对村民袁某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林区内野生植物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县农业局对种粮大户沈某未经批准擅自出售药用野生稻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农业局

负责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城市园林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耕地(基本农田)保护

林业局

负责合理统筹林业资源保护,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低丘缓坡的土地开发利用工作。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按照中央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通知精神,县人民政府于20143月部署开展耕地(基本农田)的划定工作。县农业局组织人员对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进行土壤样本检测,确定其肥力水平和质量等级,制定耕地质量提升方案,组织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鉴定;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对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面积、方位进行测绘,对乡镇开展基本农田划定、调整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造成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的地块,责令相关当事人限期整改;县林业局对坡度超过25度部分的山地进行测绘并依法确定林地分布图,提交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编制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范围内负农田灌溉排水、水土保持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绘制相关施工图;县环境保护局对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责令当事人限期治污。

农业局

负责基本农田的质量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局

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全面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责

环境保护局

负责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水利局

负责合理统筹水资源保护,加强农田灌溉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涉及占用废弃河滩耕地垦造审批和管理。

3

设施农用地管理

林业局

负责对项目占用林地情况进行审核

 

 

农业局

负责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农业经营能力进行审核。负责审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合法性,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土资源局

负责对设施农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用地条件、用地规模、选址情况、耕作层保护措施、用地协议等内容进行审查。

                                       


附件3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望都县林业局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世界湿地日”活动

宣传保护湿地资源的有关法律、法规,普及湿地的有关知识,增强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

林政股

7827092

2

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宣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义务植树法定性、公益性、全民性的认识,最大限度地动员适龄公民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形成全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的浓厚社会氛围。

造林股

7827092

3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活动

宣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陆生野生动物的有关知识,增强公民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意识

野保站

7827092

4

“爱鸟周”活动

宣传保护鸟类资源的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鸟类的有关知识,增强公民保护鸟类的意识。

野保站

7827092

5

3.19”森林消防宣传日活动

举行广场图版展示,分发宣传资料和森林消防知识咨询服务。宣传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火灾典型案例,普及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安全常识。

综合执法队

7827092

6

“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活动

宣传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有关法律、法规,普及生物多样性的有关知识,增强公民保护的生物多样性意识。

野保站

7827092


附件4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部门名称(盖章)望都县林业局

(一)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二)森林消防安全事项监管

(三)征占用林地事项监管

(四)临时占用林地事项监管

(五)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事项监管

(六)林木种子种苗培育繁殖基地事项监管

(七)林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八)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监管

(九)规范案件查处

  

(一)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林业局(公章)

  为加强食用林产品初级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促进现代林业发展,提升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卫生安全,特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食用林产品初级生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以及其他规模种养殖生产基地。

  二、监督检查内容

  食用林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食用林产品生产记录、种养殖档案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伪造食用林产品生产记录、种养殖档案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食用林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食用林产品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冒用食用林产品质量标志(无公害食用林产品、森林食品和绿色食品)的行为;

  (六)食用林产品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专管员对所辖区域内进行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专项整治;根据食用林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三)例行监测抽样:对食用林产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食用林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

  四、监督检查措施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初级生产环节的食用林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四)调查了解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五)查阅、复制与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六)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林产品;

  (七)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食用林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食用林产品监督检查年度实施方案;

  (二)每次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必须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销售的食用林产品进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食用林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食用林产品;

  (三)对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森林消防安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林业局(公章)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有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加强森林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应对森林火灾的防控能力,促进现代林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各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行政村,各森林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森林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2、森林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3、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情况。重点检查乡镇、行政村森林消防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检查公墓、散坟集中分布区及敏感部位、风景区、国防设施区、易燃易爆区、火灾多发区等重点部位的管控工作;检查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否有针对性、操作性。

  4、野外火源管理措施情况。重点检查防火各项管控措施是否落实;巡山护林员是否到岗到位;痴、呆、傻和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监管措施是否到位等。

  5、应急处置准备情况。重点检查扑火物资准备是否到位、是否充足、有否调试和检修;检查乡镇、重点村森林消防队伍是否训练到位,是否能快速出击并发挥骨干作用;检查领导带班和值班人员到岗到位,重点时期24小值班是否落实等。

  6、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情况。检查已发生森林火灾、火情案件是否查明,肇事者是否及时处理。

  7、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森林消防网格化管理责任人员对责任村或区域进行森林消防安全的日常巡查、检查,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

  (二)开展平安清明行动督查:每年在清明期间组织专项督查整治,促进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三)开展重点督查:对措施落实不够到位,火灾、火情多发的乡镇或单位实行重点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进行。

  (一)明查采取一听、二查、三看、四督促的措施进行。一听:听取各乡镇森林消防工作情况汇报;二查:检查森林消防工作措施、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情况等;三看:实地查看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四督促:按照督查内容,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督促整改,努力消除森林火险隐患。

  (二)暗访主要是对开展防火宣传、护林巡查、严看死守、防火值班等督查内容进行突击或秘密检查,发现隐患督促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火险天气情况和阶段性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防火期和持续高火险时期,由县林业局按森林消防责任区分工,由党委班子成员带领相关科室责任人开展监督检查。

  (三)根据上级部署或森林防火紧要时期需要,县林业局、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制定森林消防督查方案,报县森林消防指挥部研究决定。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分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乡镇、森林经营单位履行森林火灾预防、应急扑救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作详细记录,反馈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位、应急准备不充分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在敏感时期、敏感部位发生较大火灾,造成不良影响后果,或一般森林火灾多发的乡镇,责令写出专题报告(包括火灾基本情况、处置情况、火灾原因和教训、整改措施)报县森林消防指挥部。

  (三)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贻误扑救时机,致使小火酿成大灾的,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会同县纪委、县监察局按照《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各乡镇森林消防工作年度考核依据。

(三)征占用林地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林业局(公章)

  为加强林地资源的严格保护,提高林地开发利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水平,依法打击违法征占用林地行为,保护林地资源,促进林地资源科学经营、合理开发、有序利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批先占的行为。

  2、是否存在少批多占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按审批用途占用林地的行为。

  4、是否存在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未经审批继续占用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征占用林地情况和各乡镇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二)结合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征占用林地情况专项检查。

  (三)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卫片遥感执法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三)查验征占用林地等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四)责令当事人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审批项目、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征占用林地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专项检查由县林业局组成队伍分组分片检查,其它检查由县林业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实施检查,填写《征占用林地监管表》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令整改。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视情开展复查;

  (二)典型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实施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移交县森林公安局予以立案查处。

(四)临时占用林地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林业局(公章)

  为加强林地资源的严格保护,提高对临时占用林地许可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水平,依法打击违法征占用林地行为,保护林地资源,促进林地资源科学经营、合理开发、有序利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被许可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少批多占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按审批用途占用林地的行为。

  3、是否存在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未经审批继续占用的行为。

  4、是否存在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未交还原单位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被许可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林地情况和各乡镇日常管理临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二)结合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临时占用林地情况专项检查。

  (三)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卫片遥感执法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三)查验临时占用林地等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四)责令当事人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信息按月分别通报县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

  (二)根据上级部署、审批项目、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临时占用林地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三)专项检查由县林业局组成队伍分组分片检查,其它检查由县林业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人员对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实施检查,填写《临时占用林地监管表》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执法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并作相应处理:

  (一)责令整改。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视情开展复查;

  (二)典型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或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实施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移交市森林公安局予以立案查处。

(五)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林业局(公章)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促进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涉及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的行为。

  2、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行为。

  3、经营利用的产品来源是否合法,资料登记是否完整真实。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二)结合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及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专项检查。

  (三)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例行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检查计划方案;

  (四)调查了解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掌握的有关情况;

  (五)查阅、复制与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六)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专项检查采取分队分片形式开展(必要时联合市场监督部门),其它检查由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数量、种类、来源等情况登记不清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对发现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查处。

(六)林木种子种苗培育繁殖基地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林业局(公章)

  为依法规范林木种子、种苗培育繁殖基地监管行为,加强林木种苗基地建设和管理,促进林木种苗事业持续科学发展,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林木种子、苗木繁育、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要求,对林木种子、种苗繁育、生产基地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存在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种苗的行为;

  (二)是否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申报产地检疫;

  (三)被检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是否通过岗位资格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和无证、超期、超范围生产经营林木种苗行为。

  (五)是否存在未取得省级以上林木良种审定机构认定,违法繁育生产、示范推广林木良种的行为;

  (六)从外省调入的林木种子是否拥有省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核发的林木种子调拨证;

  (七)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林木种苗生产记录档案的行为;

  (八)林木种苗出圃前是否符合质量检验要求并附合格证明标签;

  (九)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苗圃等,是否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如: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有无调入无病区、是否经过严格除害处理、是否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调运。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实地专项检查工作;到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持证和种子种苗出入境情况,以及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是按许可条件、标准、范围、程序等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情况;

  (二)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三)面临重大林木种子、种苗质量安全问题时,实施专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局种子种苗监管责任科室林业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抽样;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制定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二)局林木种子种苗监管责任科室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联合监督检查,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指定一至二名工作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持证上岗、依法生产经营、档案管理、产地植物检疫及种子种苗出入境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制作并送达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林木种子种苗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起林木植物疫情扩散的,除实施行政处罚外,应当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七)林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林业局(公章)

  为加强林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成效,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林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

  二、 监督检查内容

  1、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投资、建设期限等是否按下达的计划(合同)建设。

2、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实际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

3、项目管理及变更情况。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以及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二)分类监管。局属各科室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事中事后绩效评价。

  (二)二次验收。由县林业局会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乡镇初验合格项目进行复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职能科室(单位)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职能科室(单位)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项目单位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单位建设和财务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单位(人)没有按项目计划文件和项目建设协议书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发现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项目单位终止或改变基地的用途,应当根据情况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三)发现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项目单位转让、变卖财政支付的设施设备,查实后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四)发现项目单位因某种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而中止任务,三年内不得申请项目。

(八)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林业局(公章)

  为加强林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林业科研成果和使用技术尽快应用于林业生产,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促进林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高科研、推广经费的使用效率,保证项目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报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科技推广项目的基地。

  二、监督检查内容

  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的推广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对项目年度计划进度、阶段目标和经费投入情况开展阶段性监督检查;

  2、对项目研究成果的水平和效果、科研设备的运行情况,资金投入的匹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3、是否存在对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的资金挪用、截留、移用等现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分类监管。局属职能单位(科室)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分类进行业务指导、中期评估和监督管理。

  (二)集中审评。由县林业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对林业科研项目联合开展项目验收评审。

  (三)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林业科研科技项目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科研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配合例行检查:根据国家局、省厅和县局要求,安排相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对科研科技项目进行例行检查。

  (五)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例行检查。由局属职能单位(科室)结合日常技术指导对林业科研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效能监察。由局监察室对林业科研项目实施单位开展事中效能监察。

  (三)绩效评价。由局计划财务科对林业科研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绩效评价。

  (四)评审验收。由局各职能单位(科室)项目责任人做好项目评审报告,县林业局会同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组成项目评审组对项目进行完成情况、成果推广情况和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林业局根据上级部署制定科研科技项目监督检查年度实施方案;

  (二)县林业局林业科技项目监管责任科室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林业科研科技项目推广情况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监督检查人员应结合具体情况,开展群众意愿调查和效益评价分析

  六、检查监督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法或违规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报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三)发现向林业劳动者、林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林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现强迫林业劳动者、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林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对构成犯罪的相关单位或人员,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规范案件查处

  单位名称:望都县林业局(公章)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林业执法机关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林业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二、报告程序

  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局法制机构、授权行政处罚机构分别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1、林业执法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林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审核。

  3、审批。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林业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4、批准。林业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制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组织听证。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审批。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林业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局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授权行政处罚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批准。林业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五)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

  (七)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望都县林业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林业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依照《望都县林业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

来源:望都县编办
责任编辑:望都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