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政府办(法制办)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5-06-30 点击次数:?
附件1:
政府办(法制办)责任清单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望都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1 |
编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计划,督促、指导有关 部门实施。 |
1、编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计划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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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督促、指导乡镇及县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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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法参与和组织起草或审核县政府规范性文 件草案。 |
1、参与和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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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拟发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拟签订合同、协议的审核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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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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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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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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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县政府委托,解释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 |
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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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部门间争议的协调及其他涉法事宜。 |
1、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部门之间争议的协调及其他涉法事宜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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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上报市政府备案工作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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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及情况统计和监督检查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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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依法监督检查县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研究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向县政府提出建议。 |
1、依法监督各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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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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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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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编辑规范性文件汇编。 |
组织协调规范性文件清理,编辑规范性文件汇编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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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受理县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受县政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 |
1、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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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行政调解工作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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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进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工作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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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照有关规定代理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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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理由市政府审理的行政复议裁决案件的答复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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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指导、监督全县的行政复议工 作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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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全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调查统计、分析研究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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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围绕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法制理论研究。 |
1、政府法制理论和政府法制工作 研究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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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法制建设综合调研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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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研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研究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县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文件 等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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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做好县政府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工作。 |
政府法制工作宣传、法律咨询和服 务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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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
1、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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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助落实县政府领导干部学法 制度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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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审核备案及发放工作,行政罚没许可证的审核备案工作。 |
1、县本级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 查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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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执法证件的申核备案及发 放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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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 检查证件的年检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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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罚没许可证的审核备案工 作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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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1、全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组 织协调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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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助县长办理法制工作事项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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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事项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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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张进朝 填报时间:2015年6月15日 联系电话:7827120
附件2: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望都县政府办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罚没许可证年检 |
财政局 |
罚没财物监管 |
《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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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 |
罚没依据审核 |
附件3: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望都县政府办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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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单位:(公章)望都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法制办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法制办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法制办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二)对全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政府
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单位:望都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保定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通过调阅、抽查制定机关的发文登记簿和有关文件的方式,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和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根据上级部署或者工作需要,开展本部门内的规范性文件自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纠正或者撤销该规范性文件,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报送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的;
(二)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
(三)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