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5-06-30 点击次数:?
附件1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望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规章,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适合于本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地方性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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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汇集、提供政务信息。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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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机关政务(政府信息)公开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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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拟定全县国家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全县公务员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等各方面工作;拟定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县政府和县人大的人事任免事项。研究拟定政府表彰制度,协调政府系统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县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和奖励表彰的人员。综合管理政府系统机关、事业单位股级以下人员的考试、录(聘)用、招收、调配工作和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调配工作。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负责管理全县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职务升降、职务任免等实施工作。 |
干部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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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国家公务员登记工作。 |
干部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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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录(聘)用工作。 |
干部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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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就业统计、就业服务、就业推荐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
干部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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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县政府承办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
干部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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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政府党组负责全县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股级(含股级)以下干部考核任免工作。 |
干部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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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政府序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调配工作。 |
干部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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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
干部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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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聘任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
干部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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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负责全县职工的工资调整、津贴、资金的审批。组织指导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承办县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
工资股(职称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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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各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工作。 |
工资股(职称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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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指导全县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审工作。 |
工资股(职称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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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核上报工作。 |
工资股(职称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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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确定、晋升及管理工作 |
工资股(职称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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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员培训工作。 |
工资股(职称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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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职工的工资调整、津贴、资金的审批。 |
工资股(职称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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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各类人员定级工资审批,调动人员的工资核定,退伍、转业军人的工资确定,办理奖励晋级、浮动转固定工资、提降人员工资。 |
工资股(职称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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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贯彻执行国家及城乡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和运营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审查;综合管理、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离休、退休、退职工作。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负责全县部分工资人员的劳动保护、工龄计算、工时制度、假期待遇和福利费的使用工作。 |
工伤福利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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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离退休职工待遇的审批,研究制定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等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 |
工伤福利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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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职工因工伤残的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
工伤福利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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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工作人员因工死亡的确定。 |
工伤福利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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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工作人员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的医务鉴定和遗属困难补助的审批工作。 |
工伤福利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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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实施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执行国家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贯彻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有关惩戒与申诉工作;受理有关劳动行政的来信来访;依法开展人事劳动争议处理和仲裁,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法律、法规。 |
计调仲裁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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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 |
计调仲裁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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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用人单位人事劳动争议案件的预防工作。 |
计调仲裁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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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组织处理全县人事劳动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 |
计调仲裁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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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事劳动信访事项,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人事劳动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
计调仲裁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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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企业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及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 |
计调仲裁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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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企业职工的流动就业管理及工人调配工作。 |
计调仲裁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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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 黄永庆 填报时间:2015年5月8日 联系电话:7827886
附件2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望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两定点监督 |
人社部门 |
负责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 |
无 |
卫生部门 |
会同人社部门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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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部门 |
会同人社部门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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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部门 |
会同人社部门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药品、器械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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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养老保险申报核定 |
人社部门 |
负责企业养老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工作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冀人社【2009】40号)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法》 |
无 |
地税局 |
负责企业养老保险的费征缴工作 |
附件3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望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法制宣传 |
普及宪法和法律基本知识,按职责分工做好对流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提高其守法意识和维权能力。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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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信息公开(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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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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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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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能力 |
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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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受理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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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
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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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单位名称:望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属地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县级部门主要负责对本级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从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活动,是指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制度建设和规范执法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等执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日常抽查、重点检查、自我评查和举报核查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四)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就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查询,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被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监督整改落实情况,被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上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是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是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五是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对以上违法行政执法行为,上级部门应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销。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查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通知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查单位应当执行。
(三)受理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核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执法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为促进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合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要求,结合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一般、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原《河北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河北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执行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并汇总整理,制定了《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详细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作为全省人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公布,网址:www.he.lss.gov.cn
三、责任分工和有关措施
(一)县人社部门在省厅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在一定范围内自由裁量的处罚事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执行。
(四)各级人社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五)县级人社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进行修改或调整的,应及时报省人社厅备案。
(三)对其他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l、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开展情况:
2、从业人员上岗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3、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地查验、年度报告、服务对象反馈、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机构信息公开;
2、注重信息跟踪;
3、关注媒体报道;
4、组织市场巡查:
5、受理投诉举报;
6、组织年度审查;
7、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不同的监督检查措施,采取相应的监督检查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l、警告,督导整改;
2、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县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县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与医保经办机构联网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联合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进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定点零售药店注册登记和相关执业资质情况是否与备案信息相符。
2、工作人员配备及相关执业资质情况是否属实。
3、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是否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4、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5、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运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现场检查:医保所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现场检查。
2、综合评审: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议有效期内定点零售药店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监督检查结果。
3、结果反馈:将监督检查结果向各定点零售药店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定点单位,敦促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将暂停或取消县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3、县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县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与医保经办机构联网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卫生、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联合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进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定点医疗机构注册登记和相关执业资质情况是否与备案信息相符。
2、工作人员配备及相关执业资质情况是否属实并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3、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是否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4、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是否符合实际需要。
5、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运行情况是否合规、正常。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现场检查:医保所组织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综合评审: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议有效期内定点医疗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监督检查结果。
3、结果反馈:将监督检查结果向各定点医疗机构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定点单位,敦促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将暂停或取消县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4、县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规定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进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日常管理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项目措施: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布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6、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7、重大变更事项不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8、其它违犯法律法规政策事项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就业局组织相关股室或有关专家对民办学校现场检查,或要求其按有关规定提交有关书面材料报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查;
2、综合评审: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效期内开展工作情况和有关书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督促检查结果;
3、结果反馈:将监督检查的结果向被检查的民办培训学校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现场检查、书面审查、综合评审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敦促限期改正,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将暂停或撤销其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保险(离休)、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离休)、生育保险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参保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医疗保险政策执行监督检查可采取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自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现场抽查、网上监督检查等方式。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1、是否延长住院时间;
2、检查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MRI、CT等大型诊断仪器的阳性是否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标准;
3、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的标准是否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有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分解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多发生在医院自制药品、多收手术材料费、治疗费等。
(二)对零售药店监督检查
1、用定点医疗机构处方擅自开药;
2、 以物代药或以药代药;
3、超量、超品种、重复售药。
(三)对参保患者就医监督检查
1、要求不必要的特殊检查,如一些高新的检查项目;
2、选择超标准的医疗服务项目、治疗方案和贵重药品;
3、借证(卡)就医,冒名就诊等。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定点单位,敦促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将取消协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