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衔接市政府办2015年第一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6-16 点击次数:?
下花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第一批取消下放和调整
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下政办〔2015〕16号
各乡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关于2015年第一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张政办字〔2015〕39号)文件精神,区本级衔接2015年市第一批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5项(行政许可1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3项),其中:取消1项,下放11项,调整3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下放和调整的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对已公布取消的事项,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违法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搞变相审批。对下放的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要立即衔接,不得无故拖延;要将事项目录和有关要求以部门文件形式或传阅文件形式通知本系统和下属单位;将下放事项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与上级部门搞好对接,并加强对承接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各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将取消、接收事项在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中予以增减,做好在本部门或所属事业单位中文域名网站及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的准备。
二、研究制定承接措施。对承接市政府有关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制定相关承接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确保衔接到位。有关部门要针对重要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防止监管缺位。
三、加大监督问责力度。对不认真执行区政府有关规定,取消、衔接事项不到位,滥用审批权等问题要认真整改;对不认真进行衔接,造成应取消的事项未取消,继续保留或变相保留审批权,应接收事项未承接的,要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下花园区衔接张家口市2015年第一批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下花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2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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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花园区衔接张家口市2015年第一批取消下放和调整的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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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5项,其中取消1项,下放11项,调整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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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编码 |
原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审批类别 |
设 定 依 据 |
处理意见 |
衔接部门 |
1 |
07005 |
市民政局 |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1.《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第一条第一款 3.《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民〔2007〕63号)第一条 4.《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程序的通知》(冀民函〔2013〕44号) |
下放至区民政主管部门 |
区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 |
2 |
09002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认定 |
行政 许可 |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七条 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21号)第十三条 3.《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修订)第四条 |
类别调整为“行政确认”,列入权力清单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 |
09004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1项 2.《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 |
下放至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 |
11005 |
市环境保护局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行政 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号)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第四十五条 4.《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十条 5.《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6.《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4﹞第12号)第八条 |
除国家、省、市重点监控企业外,下放至县区环保局 |
除国家、省、市重点监控企业外,下放至区环保分局 |
5 |
14025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轮车、履带车及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同意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
收回“高速公路、市管公路范围内的同意” |
区交通运输局 |
6 |
18003 |
市林业局 |
市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更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3号公告)第十四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 |
取消 |
区农业委员会 |
7 |
21003 |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再生育审批 |
行政 许可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号公告)第二十四条 |
下放至县区计生局 |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
8 |
25008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 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下放至县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 此2项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限于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安装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的子项 |
区质量和技术监督局 |
9 |
25009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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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39012 |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
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管道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许可 |
行政 许可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一条 |
列入行政许可 |
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11 |
41001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
行政 许可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22项 |
下放至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主管部门 |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12 |
41002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处理审批 |
行政 许可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23项 |
下放至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主管部门 |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13 |
41003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同意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
下放至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主管部门 |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14 |
41004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同意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
下放至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主管部门 |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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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包括各县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服务的审批 |
行政 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3.《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14号)第十四条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下放至各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