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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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医疗保障局三定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2-1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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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办字〔20196

 

 

中共行唐县委办公室

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行唐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行唐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行唐县委办公室

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9

 

行唐县医疗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唐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7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唐县医疗保障局(简称县医疗保障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行唐县医疗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规、政府规章以及政策、制度、规划和标准。按照上级制定的医疗保障政策规定,抓好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设维护网络信息系统和智能监控平台,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落实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和保障待遇政策。

(四)贯彻落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支付标准。

(五)按照政策规定制定和调整县级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贯彻落实上级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政策。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

(六)落实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落实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和医药价格,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安排、协调和督导;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办事窗口建设工作;负责医疗保障综合统计,医保基金预决算和年度财务报告,维护网络信息和智能监控平台的运行。

(二)综合管理科。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落实上级医疗扶贫政策,拟定本县医疗扶贫政策,准确掌握城乡贫困人口动态,指导做好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工作;落实上级医疗救助政策,拟定本县医疗救助政策,指导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救助待遇发放。

(三)基金监管科。制定和调整县级公立基层医疗机构服务价格,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并组织监测信息发布;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的违规行为,开展医药机构的医保资格评定工作。

第五条  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3名。

第六条  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行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行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129日起施行。

 

 

 

 

 

 

  中共行唐县委办公室                       2019129日印发 

来源:中共行唐县委编办
责任编辑:中共行唐县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