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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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定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2-1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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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办字〔201940

 

 

中共行唐县委办公室

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行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行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行唐县委办公室

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28

行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唐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7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行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二)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按照管理权限落实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全县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拟订和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和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非师范类)的就业工作。

(四)统筹推进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负责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工作。负责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和基金统筹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审核汇总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参与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和落实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关系监管工作,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负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拟订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并做好相关实施工作,参与全县人才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人事考试工作。负责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推进实施,牵头推进全县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综合管理全县职称工作。承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申报、评定、聘任管理等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管理工作,落实吸引留学人员来县(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落实技能人才培训、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贯彻执行职业资格制度,负责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考核奖惩、培训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县直部分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手册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工作的综合管理、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落实全县表彰奖励办法(不含中国共产党党内表彰、公务员奖励),组织指导县直各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负责全县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管理工作,落实享受待遇的相关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管理工作,负责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工作;负责全县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和离退休管理工作,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农民工工作,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收发、会务组织、机要保密、文书档案、安全保卫、值班应急、对外联络、后勤保障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老干部服务工作;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和领导讲话;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网络情处置应对工作;负责信息、宣传、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文件推进落实工作。

(二)法规监察科。统筹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法治建设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牵头政务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指导系统窗口服务建设,组织推进人社领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负责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全县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工作;依法监管相关基金的收支、管理;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全县相关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负责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监查;负责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人事考录、职称和技术等级评审及其它人事工作的监督监察。

(三)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建设;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牵头拟订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汇总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承担信息化建设、基建项目、标准化项目综合管理。

(四)劳动科。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稳定和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工作;负责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就业创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落实全县创业担保贷款审查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工作;负责指导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相关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工作;负责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和劳务派遣管理工作;负责企业职工档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色劳动保护工作;负责事业保险和基金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县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指导和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协调县农民工管理和家庭服务业工作。

(五)人事管理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登记管理、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等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备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负责县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的核准或备案,指导监督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负责县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工作;牵头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报到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才援派工作;负责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推荐、项目资助经费申报和管理服务工作;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落实专家政策;负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批准;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评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工作;负责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职称考试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初级工报名、培训、考核;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的申报、审核工作。

(六)工资福利科。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受奖励、处分、处罚后和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待遇调整工作;按照管理权限配合有关部门完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在职人员工龄计算、工作年限认定工作;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负责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工作,负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的复核、备案工作;监督检查劳动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七)保险科。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工作;负责县本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人员审核上报;负责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审核上报;负责县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条件确认,县本级企业正常退休条件核准;负责组织企业职工非因公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初级鉴定和提前退休待遇审核;负责离退休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指导和监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失业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县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受理上报及文书送达工作,指导和监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八)劳动仲裁信访科。负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管理工作,负责审裁员培训工作;指导裁审衔接工作;指导并参与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信访维稳工作。

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股级职数8名。

第七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行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行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328日起施行。

 

 

 

 

 

 

 

 

 

 

 

 

 

 

 

 

 

 

 

 

 

 

 

 

 

 

 

 

 

 

 

 

  中共行唐县委办公室                       2019328日印发 

来源:中共行唐县委编办
责任编辑:中共行唐县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