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县审改办关于变更气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6-11-04 点击次数:?
兴审改办〔2016〕5号
关于变更气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批复
县气象局:
你局《关于变更气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函》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省气象局等十部门《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冀气发〔2016〕49号),经县审改办研究,同意你局将行政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520001)”变更为“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矿区、旅游景区或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依据中增加《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冀气发〔2016〕49号)。
你局要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范围内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尽快修改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并将修改情况报县审改办备案。
兴隆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
来源:兴隆编办
责任编辑:兴隆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