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徐水县委、徐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水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徐发[2010]12号),设置徐水县审计局。徐水县审计局是主管全县审计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调整,徐水县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县审计工作规划,确定年度审计重点。向县政府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工作措施的建议。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预算外财政收支。
5、审计署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6、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和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7、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国有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县属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8、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9、县政府管理的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事项。
(三)向县长提交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四)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实施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对科级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相关审计报告。
(六)承办县政府和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徐水县审计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
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管理制度的起草;负责局机关督办、文印、公文处理、档案管理和行政后勤工作;管理局机关财产和财务收支;承担审计局举报中心和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的人事劳资、培训、技术职称等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的服务工作;承办县人大代表建议、县政协委员提案事宜。
审理、复核局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负责内审工作;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二)业务股
拟订各项审计工作的实施方案,负责具体审计工作。
1、负责对地税局财务收支和组织征收的税收情况审计;负责对县财政及各乡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负责汇总审计情况并起草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负责对县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审计;负责组织实施上级审计机关同意组织开展的对国有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保险公司及国家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的审计。负责对县属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的审计。
2、负责审计与县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县委机关,县人大机关、县政协机关、县法院机关、县检察院机关及其他党派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部门专项资金。
3、负责审计由县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畜牧、资源环保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对全县扶贫和农业开发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
4、负责审计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5、对县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由国家直接投资、融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对国有施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计监督。
6、负责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和审计调查。
7、负责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的审计。
8、负责科级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9、负责实施县委、县政府、市审计局交办的审计、审计调查事项。
四、人员编制
徐水县审计局行政编制9名。其中正、副局长职数3名,股级干部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徐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调整由徐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