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襄都区机构编制网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时间: 2015-05-18 作者:邢台市襄都区委编办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调整

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

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邢政办[2014]16号)中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衔接。结合我区实际,对应取消调整   21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4项,接收省政府有关部门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0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7项,经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以公布。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调整事项落实到位,保证政令畅通,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逐项落实工作责任

对国家和省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不得违法移交给所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接好管好。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不得成为审批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发放顺序的简单位移,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涉及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工作。

各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根据涉及本部门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并及时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

二、加强后续监管

对接收上级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要制定相关接收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明确责任科室,确保衔接到位。要针对重要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各部门要对衔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取消、承接事项不到位,滥用审批权等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各部门把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落实到位。对不认真进行衔接,造成应取消事项未取消、应接收事项未承接的,要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有利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良好氛围。

附件: 1.衔接省政府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4项)

       2.衔接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0项)

       3.衔接国务院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事项目录(7项)

 

                2014年12月25日


附件1:

    衔接省政府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项)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项目类别

衔接部门

衔接取消项目名称

衔接项目

类别

备注

1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区税务部门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非行政

许可审批

 

2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区税务部门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非行政

许可审批

 

3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校长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二

行政许可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校长核准

行政许可

 

4

酒类零售许可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

区商务局

酒类零售许可

行政许可

 

 

 

 

 

附件2:

    衔接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0项)

原实施

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省政府备注

接收后

实施部门

衔接项目

类别

衔接备注

1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省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产地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发【1983】2号发布,国务院令1992年第98号修订)第七条、第十一条

部委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修订)第三条、第四条

授权实施

区农业局

行政许可

 

2

省文化厅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1项

 

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行政许可

 

3

省文化厅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3项

 

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行政许可

 

4

省地税局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7号发布,2006年12月31日修订)第七条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9项

 

区地税局

非行政

许可审批

县级承接: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100万以下)

 

原实施

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省政府备注

接收后

实施部门

衔接项目

类别

衔接备注

5

省地税局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区地税局

非行政

许可审批

 

6

省地税局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区地税局

非行政

许可审批

 

7

省地税局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区地税局

非行政

许可审批

 

8

省地税局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区地税局

非行政

许可审批

 

9

省地税局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区地税局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0

省地税局

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部委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区地税局

非行政

许可审批

 

附件3:

   衔接国务院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7项)

国务院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备注

1

农业部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区农业局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2

农业部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区农业局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3

农业部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区农业局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4

文化部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5

文化部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6

文化部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7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