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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接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事项下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4-12-15 作者:邢台市襄都区委编办

 

 

 

 

                          办字〔2014〕71号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承接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事项下放

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

《关于承接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事项下放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15日

 

 

 

 

 

关于承接市级经济管理权限

下放事项的工作方案

 

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实施方案的通知》(邢政办【2014】15号),结合区委、区政府关于做好承接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事项下放工作的部署安排,为确保承接事项的平稳过渡,确保承接事项的高效运行,确保承接事项使企业群众受益,推动我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平稳承接、高效运行;权责一致、公开透明。

二、承接内容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市级行使以外的经济管理权限。此次承接经济管理权限的重点,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审批权限,涉及投资项目管理、外商企业设立变更审批、用地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建设管理、城市管理6个方面共计42项(详见附件)。在承接项目审批事项的同时,同步承接与项目审批事项直接相关的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等权限。

三、工作步骤

(一)权力对接阶段(12月15日—12月31日)

1.做好权限承接。各权力承接部门要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对接,根据市放权目录,逐一明确承接权限的审批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承接到位。要及时完成行政审批内容、设定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申请表格、申请书、受理机关、决定机关、审批程序、办理时限、证件及有效期限、法律效力、收费、年审及年检等方面的规范细化工作。

2.明确委托程序。承接事项属于市委托下放的,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签订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范围和各级职责,依法确定委托事项的手续办理等事宜。

3.完善承接机制。建立健全垂直管理部门与我区的工作衔接机制、双重管理机制和评议考核机制。

(二)业务学习阶段(2015年1月1日—1月31日)

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承接权力类型的特点以及本部门业务承接力量,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学习培训方案,采用到市对口部门学习、以会代训、技能考试等方式,为本部门培养业务骨干、提升技术力量。

(三)权力运行阶段

2014年12月15日—2015年1月31日为权力承接过渡期,市下放权力事项仍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2015年2月1日起,区各承接部门正式启动承接的权限审批管理工作。

(四)公布目录阶段(2015年1月31日前)

通过网络、报纸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承接权力事项,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社会各界的知情权,接受公众监督。

(五)监督检查

区编委办、政府督查室对此次承接权力情况进行全程督查督办,及时纠正权力运行中的不规范行为,确保权限承接后运行有序。

四、工作要求

(一)思想认识到位

此次市政府向我区下放或委托下放42项经济管理权限,表明市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心,各部门要深刻领会本次承接工作的重要意义,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要认真计划安排,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的抓好承接工作。

(二)主动上门对接

各部门要明确承接科室,没有直接对口承接科室的,要指定专人进行承接,不得以任何理由敷衍应付。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主动加强与市级对口部门工作的联系和沟通协调,认真听取对口部门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帮助,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好承接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下放的权限事项不因承接工作的原因,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

(三)优化办事流程

对下放的权限事项要科学设定办事环节,合理安排办事时限,并注意相关政策措施的配套性和可操作性,制定程序清晰、职责到位、运转灵活的办事服务流程。对于直接下放的权限事项,应将其作为本部门直接实施的权限事项予以公布;对于委托下放的权限事项,应在公布时注明该权限事项是接受市级部门委托实施的。

(四)强化检查验收

承接工作完毕后,区政府将组织编办、法制办、监察局等部门对承接工作进行验收,内容包括各部门的承接机构、职能职责、项目、权限落实情况和相关制度建设情况等,确保此次经济管理权限下放承接工作一步到位,规范运作,取得实效。

 

附件:向城区下放与项目审批有关的经济管理权限目录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印

 


向城区下放与项目审批有关的经济管理权限目录

权限类别

序号

放权项目名称及内容

设定依据

放权方式

实施机关

备注

1

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管理权限外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第(四)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中第7项

直接下放

区发展改革部门

含政府统借统还和担保的国外贷款投资项目

2

《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由设区市核准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二)条

2.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

3.《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冀政﹝2005﹞32号)

直接下放

区发展改革部门

不含外商投资项目

3

《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管理权限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三)条

2.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

3.《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

直接下放

区发展改革部门

不含外商投资项目

4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除跨区建设外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1.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

直接下放

区发展改革部门

 

 

权限类别

序号

放权项目名称及内容

设定依据

放权方式

实施机关

备注

5

按国家现行规定实行非核准制管理的,除跨区建设外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1.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

直接下放

区发展改革部门

 

6

除国家、省明确规定外的区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1.《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三)项

3.《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条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十七)项、第(二十四)项

直接下放

区发展改革部门

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合并办理

7

区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

1.《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2.《河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9号)第八条

直接下放

区发展改革部门

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合并办理

8

除国家、省明确规定外的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林业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及省财政专项资金的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防火项目)初步设计、营造林作业设计、实施方案、施工设计方案审批

1.《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九条

2.《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直接下放

区林业主管部门

 

9

除国家、省明确规定外的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及省财政专项资金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中第7项

直接下放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权限类别

序号

放权项目名称及内容

设定依据

放权方式

实施机关

备注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10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专项规定由国家、省级商务部门审批外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第七条

3.《外资企业法》第六条、第十条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2014年修改)第六条  

5.《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2014年修改)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第6号,2014年修改)第六条

委托下放

区商务部门

国家规定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

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委托下放

区国土资源分局

区批准之外的建设项目仍按原程序办理

12

区辖区内的土地转用征收组卷报批前期工作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委托下放

区国土资源分局

 

13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拟定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六条

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委托下放

区国土资源分局

 

14

改变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用途审核

15

土地登记初审

16

区批准的建设项目划拨使用国有土地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委托下放

区国土资源分局

 

权限类别

序号

放权项目名称及内容

设定依据

放权方式

实施机关

备注

17

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由设区市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2.《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3.《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4.《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号发布,第507号修改)第七条

委托下放

区环境保护分局

 

18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第五条

3.《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5.《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委托下放

区环境保护分局

 

19

除省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点控制污染源单位之外的排污许可证核发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第四条、第十条

3.《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委托下放

区环境保护分局

 

20

向大气排放可燃气体许可审批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委托下放

区环境保护分局

 

2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备案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2.《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二十一条

直接下放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区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1.《建筑法》第七条

2.《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条

直接下放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区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权限类别

序号

放权项目名称及内容

设定依据

放权方式

实施机关

备注

23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措施)备案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第91号修改)第四条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

直接下放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区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2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建筑面积小于一千五百平方米)

1.《消防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2.《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第119号修订)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委托下放

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25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建筑面积小于一千五百平方米)

委托下放

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26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或审查申请

1.《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2.《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3.《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4.《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条

6.《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十四条

直接下放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27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建设方案审查或审查申请

按市管、区管河道分级管理

市水务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28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预审)

委托下放

区环境保护分局

 

29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审查同意)

直接下放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30

防洪工程设施竣工验收

1.《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2.《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3.《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十四条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

直接下放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区批准的项目

31

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验收

直接下放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区批准的项目

32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直接下放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区批准的项目

权限类别

序号

放权项目名称及内容

设定依据

放权方式

实施机关

备注

33

建设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含建设项目覆盖矿产资源审批,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备案,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国家规定设区市可以委托下一级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国家规定设区市可以委托下一级实施的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工程征收和征用、占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批准,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审核,临时占用草原批准,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审核)

1.《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2.《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4.《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第五条;5.《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6.《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7.《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8.《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9.《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10.《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1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第(十九)项;12.《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第(六)项;1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发布,第645号修改)第六条、第十二条;15.《森林法》第十八条;16.《<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17.《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直接下放

由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实施

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省级有关部门审批、批准或同意的事项(含前置条件、前置审核),依照市政府规定的联合审批制度、程序办理

 

权限类别

序号

放权项目名称及内容

设定依据

放权方式

实施机关

备注

34

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含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国家规定设区市可以委托下一级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和改建时应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1.《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2.《港口法》第十七条;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第十二条;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5.《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十一条;6.《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十一条;7.《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8.《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9.《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

直接下放

由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实施

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省级有关部门审批、批准或同意的事项(含前置条件、前置审核),依照市政府规定的联合审批制度、程序办理

 

权限类别

序号

放权项目名称及内容

设定依据

放权方式

实施机关

备注

35

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备案(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备案,海岸工程建设项目试运行检查批准和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试运行检查批准和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国家规定设区市可以委托下一级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区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之外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林业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及省财政专项资金中除省有关部门管理外的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和营造林项目竣工验收,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1.《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2.《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3.《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6号)第五条;6.《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7.《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号发布,第507号修改)第十二条;8.《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第十八条;9.《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10.《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12.《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五条;13.《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1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15.《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十四条;16.《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17.《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十六条;18.《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19.《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直接下放

由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实施

按法律法规规定,需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单位或流域机构验收的项目与工程,从其规定,并依照市政府规定的市级联合审批制度、程序办理

36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批准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按区域、地段分别由市、区管理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权限类别

序号

放权项目名称及内容

设定依据

放权方式

实施机关

备注

37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之外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按区域、地段分别由市、区管理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38

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二十一条

2.《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按区域、地段分别由市、区管理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39

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按区域、地段分别由市、区管理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40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41

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42

户外大型广告设置的审查同意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十一条

2.《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

按区域、地段分别由市、区管理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