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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子区统计局三定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6-1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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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统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承办字〔2018〕4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统计局(简称区统计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拟订统计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改革方案,制定统计建设规划、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制度,指导和规范全区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开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督察。组织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

(三)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民营经济统计制度。统一核算全区地区生产总值及派生产业增加值;组织实施投入产出调查和编表工作;编制全区资产负债表;整理、测算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四)根据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拟订全区的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普查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区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服务业及能源、投资、消费、人口和城镇化率、劳动工资、就业、社会、科技、文化产业、城市基本情况、县乡村三级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资源环境、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民营经济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县域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节能降耗、绿色发展、企业景气、妇女儿童监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以下简称新经济)、高质量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等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七)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旅游、交通运输、邮政、地质勘查、教育、体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经济、收入、价格等基本统计数据。

(八)组织全区和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服务业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九)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十)依法审批管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基础业务建设;组织建立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十一)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贯彻执行省统计信息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二)指导统计系统地方调查队业务工作、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名录库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社情民意调查、资料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统计工作方面的交流合作项目和有关统计资料的交换、交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区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并开展调查情况分析研究。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秘、机要、保密、安全保卫、督查、信访、档案、会务、标准化管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和离退休干部工作。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政务工作;负责组织承办人大代表意见和政协提案工作;负责机关节能、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绩效考核、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全区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务聘任工作;负责全区统计系统先进评选表彰工作;统一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核算;组织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及内控制度建设。

(二)综合核算股。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民营经济统计制度。统一核算全区地区生产总值及文化、旅游等派生产业增加值;组织实施新经济统计核算;组织实施投入产出调查和编表工作;编制全区资产负债表;监督管理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检查和评估国民经济核算质量;整理、测算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商品交易市场、连锁经营、景气状况、城市商业综合体、新经济统计有关调查;组织实施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综合整理对外贸易、利用外资、旅游、外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境外投资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协会的行业统计工作及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组织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建设工作;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协助组织经济普查工作。组织监测预警国民经济运行,起草进度分析报告,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起草专题分析报告,提出决策咨询建议;组织编辑综合性统计资料,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组织统计信息上报工作;负责城市基本情况统计、组织开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统计监测工作;负责组织统计新闻宣传、经济形势新闻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对外提供和网站信息报送工作;负责组织统计舆情监控;负责统计刊物发行工作。拟订全区统计规章制度;拟订全区统计法治建设有关文件规定;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组织实施依法行政工作;承担统计督察工作;组织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戒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机制;搜集、整理和公开统计执法检查信息;负责对统计违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行政处罚;管理、完善和更新全区统计执法骨干人员库。依法审批管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负责全区统计用区划代码库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的更新维护,开展相关统计调查;组织协调统计联网直报和统计业务分工;指导协调统计基层基础业务建设。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效果、房地产开发投资和经营活动、建筑业生产运行情况及效益等统计数据;负责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法人和项目入库管理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建设工作;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协助组织经济普查工作。

(三)统计股。组织实施全区农林牧渔业统计,农业产值综合统计,乡镇、村等社会经济统计,新经济统计有关调查,农业产业化统计监测;配合做好县域经济发展绩效考核评价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农村社会经济统计有关调查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全区农村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工作;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组织实施农业普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区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和工资统计调查,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收集和提供人口、就业、工资和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实施社会、科技、文化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基本状况统计调查;组织实施R&D资源清查、企业研发、创新调查、新经济统计有关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及规划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广播电视、出版、民政、司法等统计数据;组织实施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建设工作;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组织实施全区规模以上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经济、物流统计与核算、运输邮电软件业调查、新经济统计有关调查、境外专家来大陆工作等有关统计调查工作;组织实施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组织协调部门服务业统计有关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组织指导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协助组织经济普查工作。组织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财务状况、成本费用,景气状况、新产品、战略性新兴产业、装备制造业、新经济统计有关调查;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核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协会的行业统计工作及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组织实施能源生产、消费、流通、库存情况、新经济统计有关调查;负责开展主要能耗行业、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年度评价;综合收集、整理和提供能源经济、资源利用、环境质量、应对气候变化有关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协会的行业统计工作及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组织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建设工作;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协助组织经济普查工作。

第五条  区统计局机关编制9名(行政编制3名、锁定事业编制6名)。正股级领导职数3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区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来源:鹰手营子矿区机构编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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