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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23-06-0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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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氏县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室、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7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元氏县水利局(简称县水利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贯彻落实上级水利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战略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县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按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负责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组织对河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资源信息和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贯彻落实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负责主要河流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负责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全县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落实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负责地方配套工程建设。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负责水库、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水库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一)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水事纠纷,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库、水电站的安全监管。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开展水利交流与合作。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组织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县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五条  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水利局负责县政府划定的归其管辖范围内的水域、沙洲、滩地的管理、保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县政府划归县水利局管理的范围之外的土地的管理、保护。
    第六条 县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宣传等工作;承办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答复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考核等工作。拟订全县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县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财务科。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下属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三)水政水资源科。起草水利规范性文件草案,贯彻落实水利政策。负责水政监察,协调水事纠纷。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按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负责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制订水功能区划,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有关工作。贯彻落实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开展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四)农水科。组织开展八一灌区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五)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科。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改革创新工作。负责全县水利统计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开展水利交流与合作。组织编制全县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全县重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
    第七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设主任1名(由县水利局局长兼任),副主任2名(1名由县水利局副科级领导兼任、1名由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元氏分局副科级领导兼任)。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办理县级总河长、县级河长交办的事项,协助县级总河长、县级河长对有关部门履行河长制相关职责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第八条 县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股级职数5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九条 县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元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元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28日起施行。
来源:元氏县委编办
责任编辑:元氏县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