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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易县编办 发布时间:2018-07-12 发布者:易县编办

 

易政办〔2017175

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

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管处,县政府各部门: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31号)中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衔接。衔接市下放行政权力事项2项。同时,根据国家盐业体制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和《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取消行政权力事项1项,衔接下放行政权力事项1项,现一并公开。请各有关部门依法认真组织实施,按职责和权限抓好落实。

一、做好衔接落实。对公布取消的事项,相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对衔接下放的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要与上级部门搞好对接。

二、做好后续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对承接上级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相关承接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确保衔接到位。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

三、做好公示工作。对取消和衔接下放的审批事项,各相关部门要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及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各项工作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5日内完成。同时此次市向各县(市、区)共下放行政权力事项111项,针对性较强,大部分为各县(市、区)申请下放事项,对没有下放到我县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各部门如果承接条件成熟可向县编委办(审改办)提出申请。

 

附件:1、易县衔接市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2项)

2、易县政府部门自行取消和衔接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2项)

 

20171023

 

 

易县政府部门衔接市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2项)

 

序号

原实施

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按收后

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权力类别

下放

形式

1

市质监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29日主席令四号)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3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1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业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县质监局)

个人

行政许可

直接下放

 

序号

原实施

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按收后

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权力类别

下放

形式

2

市发改委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4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br>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915日国务院发布,20111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县发改局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行政许可

直接下放

 

 

易县政府部门自行取消和衔接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2项)

一、取消事项(共1项)

序号

实施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对象

权力类别

备注

1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食盐零售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食盐的零售业务,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单位负责。需要委托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食盐的,由县级商业(含粮食、供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零售单位必须把食盐列为必备商品,保护合理库存,不得脱销。

  2、《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2015724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十五条:碘盐的零售业务,由供销合作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零售单位和个人经营。

  碘盐零售实行小包装,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从事碘盐分装工作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碘盐分装工作。

  3、《关于印发盐业专营管理十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冀供销盐管办字〔1999〕第29号)附件7《河北省食盐零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食盐零售实行许可制度。凡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请当地县以上流通领域盐业行政主管机构(以下简称盐业行政主管机构)批准,领取食盐零售许可证。

单位或个人

行政许可

 

 

二、衔接下放事项(共1项)

序号

原实施

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按收后

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权力类别

备注

1

市安监局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8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许分级审查。省、市、县(市、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部门分别承担本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县安监局

企业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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