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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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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释和填报说明

发布时间: 2015-05-2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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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解释和填报说明

 

 一、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权力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职权类别,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和其他类等10个类别。

    (一)“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市直部门行政许可填报,依据市级目前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填报,并将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进行清理归类,按照上级要求,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类别)。

    (二)“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惩戒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征收”,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主要内容有:税收征收;资源费征收:建设资金征收:排污费征收;其他法定征收。

   (五)“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行政给付的类型大体包括:a.抚恤金;b.特定人员离退休金;c.社会救济、福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d.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灾物资等。

    (六)“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的种类有:侵权纠纷的裁决;补偿纠纷的裁决;损害赔偿纠纷裁决;权属纠纷的裁决;国有资产产权裁决;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劳动工资、经济补偿裁决;民间纠纷的裁决。

    (七)“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

    行政确认的范围:

    1、公安管理中的确认

    主要由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路况以及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态的检验和鉴定;对交通事故等级的确认;对当事人交通责任的认定;对行政案件的原告中自然受治安行政拘留的人员、劳教和受审人员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等。 

    2、司法行政管理中的确认

    主要有对合同、委托、遗嘱、继承权、财产权、收养关系、亲属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公证;对身份、学历、经历、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事实的证明;对有关文件的真伪、法律效力的公证等等。 

    3、民政管理中的确认

    民政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对现役军人死亡性质、伤残性的确认;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等级确认;对革命烈士的确认;对结婚、离婚条件的确认等。 

    4、劳动管理中的确认

    劳动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对人员伤亡事故原因、责任的确认;对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原因和责任的确认;对特别重大事故的技术鉴定等。 

    5、卫生管理中的确认

    卫生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食品卫生的确认;对新药品及进口药品的鉴定;对国境卫生的鉴定;对医疗事故等级的鉴定。 

    6、经济管理中的确认

    经济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对产品标准的行政认证和计量器具鉴定,产品质量认证;对商标和专利权的审定;对著作权属的确认;对动植物检疫的确认;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对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等。

    (八)“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九)“行政监督”,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重点是年检年审、对有关行政相对人或下级单位的考核。

(十)“其他类”,指以上类别以外的备案、统计等事项。

 二、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机构编制方案)或其他有效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行政职权的规范名称。同一个法律条文同一款下面的行政职权,建议归并为一项行政权力。

    “行政处罚”名称建议统一为:××××的处罚。如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行政征收”名称建议统一为:××××征收。如耕地占用税征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权力,建议与财政、物价部门发布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一致。“行政给付”名称建议统一为:××××给付。如抚恤金给付。“行政裁决”名称建议统一为:××××裁决。如拆迁补偿纠纷裁决。

     三、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指法律规定行使此项行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包括: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

 四、承办机构

“承办机构”指具体承担此项行政职权的部门及本部门机关内设机构、下属机构和委托单位等。

五、实施依据

“实施依据”指“项目”设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效规范性文件(只填写名称、条目,文号等,不填写具体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涉及多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顺序填写,前面分别标上1.2.。多次修订的只需填写最近一次)。

六、实施对象

“实施对象”包括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七、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包括“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两类。“法定时限”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完成时限。“承诺时限”指部门对外承诺的比法定时限更短的完成时限,如有,则填“承诺时限”;如没有,则填“法定时限”。两类均无,则填“无”。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和标准”指是否收费以及收费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的填“否”,收费的注明收费依据和标准。

    九、有关问题解释

(一)我市非许可、部分保留、委托项目如何归类?

我市现有行政许可项目原则可直接划入许可类。

非许可、部分保留项目,各相关部门应一一对照,对于法律设定依据充分,确需保留的项目可列入许可类。

对于以委托形式下放的权力项目,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权力清单中并计入部门总数,承办机构栏应填写受委托的部门名称。

对于以受托形式承接上级部门的权力项目,应列入受托部门的权力清单,但不计入部门总数,在备注栏注明“受××部门委托行使”。

对于过去遗漏项目或取消下放项目在备注栏注明,依据可另附报市审改办审核。

   (二)对同一审批事项两个或多个部门共同审批如何把握?

由最终审批部门填报并列入本部门职权目录,列表中应注明有哪些部门,办理流程中应体现相关部门的办事程序、条件以及先后顺序。

   (三)行政复议权是否列入部门权力清单?

 此类权力事项不列入部门权力清单,列入本级政府共有权力清单目录,由市审改办统一汇总。

   (四)行政权力事项表和流程图如何上报?

行政权力事项表和流程图原则上应一起上报(统一用excel格式),流程图格式统一为框架式。行政权力事项比较多、编制流程图工作量比较大的部门,经审改办同意可以推迟报送。

   (五)部门内部事项是否列入权力清单? 

同级政府部门之间且不涉及政府之外行政相对人的不列入;各部门对其内部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以及对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不列入;单方面指令计划下达等安排不列入;部门出具证明事项不列入;统计登记的事项区别对待,完全属于统计性的登记不列入,核准、认定性的登记列入其他类.

 

来源:赞皇编办
责任编辑:赞皇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