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发布时间: 2016-03-09 点击次数:?
涿政办〔2015〕43号
涿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
通 知
赵家蓬区公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提出行政审批事项变更申请,共计7项,其中,新增6项,取消1项。调整后,县本级保留行政审批事项184项。为确保取消和新增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立即停止审批,不得以其他名义继续实行变相审批;对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优化流程、按时办结。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等载体予以公布。
附件:涿鹿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涿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附件
涿鹿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共7项,新增6项,取消1项)
序号 |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共同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审批类别 |
设 定 依 据 |
变更情况 |
备注 |
1 |
03007 |
县公安局 |
|
爆破工程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6号)第三十二条 |
取消 |
由市级审批 |
2 |
03016 |
县公安局 |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使用单位的购买和运输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
新增 |
部门申请 |
3 |
12009 |
县卫生局 |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52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46号)第十二条 |
新增 |
部门申请 |
4 |
12010 |
县卫生局 |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52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46号)第十三条 |
新增 |
部门申请 |
5 |
12011 |
县卫生局 |
|
放射诊疗许可 |
行政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四条 |
新增 |
部门申请 |
6 |
22004 |
县安 监局 |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行政许可 |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四条。 |
新增 |
部门申请 |
序号 |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共同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审批类别 |
设 定 依 据 |
变更情况 |
备注 |
7 |
22005 |
县安 监局 |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四条。 |
新增 |
部门申请 |
涿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