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34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目录涉及的中央指定地方政府实施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实行变项审批。
二、各部门要及时落实到位,对审批权在县级的事项,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全部予以取消。
三、各部门要按照县编办公开的目录清单,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目录、历年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及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四、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认真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突出加强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等涉及民生和公共安全重要领域的监管,进一步查找制度不严、机制不畅、责任不清、标准不全、门槛偏低等问题,堵塞漏洞,确保将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河北省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62项)